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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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擁有人工智慧音樂創作作品的著作權?

 

推特機器人(Twitter Bot)「LnH: The Band」是一種人工智慧音樂,機器可以自動合成旋律。LnH Music表示:人工智慧的樂隊現在正在製作他們的第一張專輯,但誰可以擁有這張專輯的著作權並享有版稅?再來談談Mubert,它的創作者可說是世界上第一位線上音樂作曲家,可隨時連續生產音樂--根據音樂理論、數學、創作經驗法則隨時生產音樂。如果有一套電腦程式可以創造作品,像是一首歌、一本書或其他創作,那麼著作權如何歸屬?版稅又要如何計算?

在這種情況下的關鍵問題是:完成「作品」者是否具有「人類」的身分?例如:由動物完成作品,這答案很清楚:「否」。猴子自拍導致攝影師出現著作權爭議時,美國著作權局迅速出面澄清:「作品必須是人類創作,才有著作權」;並列舉不享有著作權的例子,例如猴子拍攝照片、大象繪製壁畫等。這些動物完成的作品屬於公有,不歸屬任何個人或企業。然而,當考慮有關電腦生成的作品著作權時,問題就涉及這作品是否是使用機器作為工具的人類創作,或者這機器是否將作者的創作元素「設想」(conceived)在作品當中?

事實上,國家技術評估辦公室(the Congressional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以下簡稱「OTA」)在1986年就提出,電腦可能不僅是創造的工具;該機構指出人和機器間共同創作的電腦合成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問題,卻沒有提供答案。也就是說,儘管單純的機械化(mechanized)或隨機過程(random processes),例如電腦執行程式,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之外,但是如果一個人提供了產生作品的創造性干預(creative intervention),這作品就有可能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例如,使用LnH: The Band Twitter botTwitter用戶可以用「@lnh_ai [title] /compose /g [genre] /t [tempo] /r [randomness]」的特定格式要求產生新作品。舉例來說,LnH Music下指令「@lnh_ai Dancing robots /compose /g heavy-metal /t 160 /r 0.2」告訴推特機器人:1.組成一首標題為「跳舞機器人」(Dancing robots)的歌曲;2.重金屬類型;3.速度是160 BPM4.隨機性(randomness)為0.2

毫無疑問地,推特機器人用電腦程式產生的這首歌有著作權,且能收取版稅。但是,單純由機器人產生作品的作者是誰,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一方面許多人認為推特機器人組合產生的作品不涉及足夠的人類創造性,所以不應該有著作權保護,另一方面也可以想像法院要如何把這機器人產生的組合物權利歸屬給某個人。 

就目前而言,圍繞著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人工智慧創作作品權利歸屬爭論才正開始,而音樂創作及其周圍附帶的法律問題,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將繼續變得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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