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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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院判決禁止轉售備份軟體

 

歐盟法院(CJEU)做出判決:歐盟著作權法規定了最初取得電腦軟體者,若軟體已損壞或毀棄,得根據預期目的,有使用軟體備份的權利,無論該軟體最初是透過數位或磁碟等形式取得。但最初取得軟體者不能在原始版本損壞或毀棄時轉售備份軟體,除非取得權利人授權。

雖然獲得電腦軟體不受限制使用授權的最初取得電腦軟體者,有權將其軟體和使用授權轉售給新的權利取得者,但不能在該軟體的原始物理媒介被損壞或毀棄後,未經權利人授權就把備份軟體提供給新的權利取得者。CJEU這份判決進一步釐清了其2012年公布的有關授權軟體轉售權的判決內容。

拉脫維亞法院曾要求CJEU對於存儲軟體的硬碟損壞且軟體第一購買者已經刪除了軟體且不再使用時,著作所有權人禁止轉售軟體授權的權利該如何解釋作出具體判決。事實背景是拉脫維亞2名男子被控非法販售微軟公司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遭起訴,2012CJEU判決認為:軟體所有權人在歐盟販售受著作權保護的產品後其權利已經耗盡,無權再控制產品的轉售,不管販賣的是物理產品還是從網路下載的產品。因此,最初購買軟體的人能將「使用過」的軟體轉賣給他人,只要他們在出售時刪除了任何供自己使用的軟體副本。

CJEU根據《歐盟電腦軟體指令》做出判決,該指令賦予著作權人享有將原始的電腦軟體發行或租借給公眾的專有權,但根據指令條款,在電腦軟體首次銷售後,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就權利耗盡了,控制進一步租借的權利除外。 

不過,CJEU在最近的判決中解釋:只有有權使用電腦軟體的人為了使用所需,才能製作備份,可見CJEU又進一步說明,認為歐盟法中的這些原則必須「嚴格解釋」。CJEU表示:法院遵循的規則是電腦軟體備份的製作和使用只能用於滿足有權使用該軟體者之需求,因此有權使用該軟體的人不能為了將該程式轉售給第三方而製作備份,就算原始物理媒介已經損壞或毀棄。所以,享有電腦軟體無限制使用授權的合法取得者在權利人的專有銷售權耗盡後,不能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以權利人或經權利人同意賣給他的原始物理媒介以損壞或毀棄為理由,將備份軟體賣給新的權利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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