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最高法院判決重新定義作者散布權
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簡稱ECJ)最近在Peek & Cloppenburg KG v Cassina SpA一案判決中重新定義了作者的散布權:歐洲最高法院推翻了過去有關作者對其藝術作品的專屬散布權(an author's exclusive distribution right in relation to his or her work of art)的解釋,最高法院認為任何一種散布,即使不涉及一件藝術作品所有權的移轉,都屬於作者的專屬散布權範疇。此外,法院認為只有藝術作品所有權的實際移轉,才有散布權被侵犯。
◎ 案件事實
被告是維也納酒店的承租人,酒店大廳陳設了類似Le Corbusier所做的有名木製品太師椅「LC2」,酒店家具是被告承租酒店連同一起租用的,原告則對Le Corbusier作品享有製造、銷售的專屬權。Le Corbusier的家具模型則是受奧地利著作權法保護的藝術品。
原告對被告提出告訴,主張:
1. 被告散布Le Corbusier作品或其衍生作品的重製物;
2. 向公眾提供照片展示Le Corbusier的家具。
被告答辯:
為了旅客而把太師椅仿品放在酒店大廳,這和著作權法第16(1)所指的「散布」有關,而印製有太師椅仿品的酒店大廳照片作為宣傳,則侵害了作者將其作品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的專屬權(著作權法第18a(1)、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條2001/29/EC)。被告答辯認為為了旅客所以把太師椅放在大廳的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16(1)所指的「散布」,因為這並未導致太師椅所有權移轉。歐洲法院對Le Corbusier的裁定是依據歐洲著作權指令第4(1),向公眾散布(不包括銷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只限於「所有權移轉」。所以本案既沒有授權公眾使用仿品,也沒有因為向公眾展示仿品而構成散布。被告指出著作權法第16(1)是歐盟著作權指令第4(1)轉成國內法的規定,所以著作權法第16(1)必須和歐洲法院對歐盟著作權指令第4(1)的解釋一致。
◎ 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不考慮歐洲法院對Le Corbusier作品的判斷。上訴法院參照歐洲法院的判決,推翻了一審法院有利於原告的決定,認為原告的散布權並未受到侵害,把太師椅仿品放在酒店大廳並未涉及著作權法第16(1)所指的「散布」,因為根本沒有「所有權移轉」。至於把酒店大廳照片上傳到網路,上訴法院則提出了令人驚訝的見解,認為也沒有侵害著作權法第18a(1),因為使受保護的作品提供給公眾只涵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和視聽著作,而Le Corbusier的太師椅作品是實用藝術品,不在這三種之列,所以上訴法院還駁回了原告有關照片上傳網路的相關損害賠償主張。
最高法院認同上訴法院的觀點,認為有必要遵照歐洲法院對Le Corbusier作品的解釋,來解讀著作權法第16(1)的專屬散布權,因此沒有維持其在臨時程序所作的決定。即使最高法院此前依據著作權法第16(1)曾對「散布」採用更廣泛的定義,但為了對歐盟著作權指令的統一解釋,也必須揚棄過去的見解。
有關著作權法第18a,最高法院則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見解,並強調這條規定並不侷限於語文著作、攝影著作和視聽著作,而是適用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各種著作,包括實用藝術作品,例如Le Corbusier的作品。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法院的觀點,因為Le Corbusier作品的立體特徵,它本身的藝術價值可能透過網路散布,而這些立體特徵不可能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即使是藝術的立體作品或仿品的平面照片被上傳網路,也侵害了著作權第18a規定的著作權人的權利,因為藝術價值已經透過平面照片向公眾提供。
◎ 小結
最高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18a的保護範圍,這點非常重要。各種著作,包括可實用的作品,都應該納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