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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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PCT實施細則2016年7月1日起修改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國際專利合作聯盟(PCT聯盟)第47屆會議通過修改新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新細則於20167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條、11款,涵蓋PCT國際專利申請用語、優先權權利的恢復、國際公佈的內容、期限延誤的寬恕、通信語言的規定,以及國際申請文檔的獲得等方面。此次細則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關於「不得使用的詞語」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9條第2款:「發現不符合規定」

修改說明:新細則規定對於國際申請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詞語,除受理局和國際檢索單位外,補充國際檢索單位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下稱國際局)也可予以指出,並建議申請人自願對其國際申請作相應修改,同時將該建議通知其他3個局或單位。

該條款的修訂適用於國際專利申請日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申請。

二、關於「由受理局作出優先權權利的恢復」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26條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優先權權利的恢復」

修改說明:新細則規定在優先權恢復程序中,受理局應當向國際局傳送與之相關的所有文件,具體包括:申請人提出的優先權恢復請求、受理局對該請求所作的決定和作出決定所依據的恢復標準、優先權恢復請求副本、未在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國際申請的原因以及支持該原因的聲明或其他證據。同時,對於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開的信息的,受理局可以不向國際局傳送。

該條款的修訂適用於國際專利申請日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申請。

三、關於「國際公佈內容」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48條第2款:「(國際公佈)內容」

修改說明:新細則規定在國際局完成國際公佈技術準備之前,申請人可以寫明理由請求國際局將不宜公開的信息從國際公佈文檔中刪除。同時,當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指定補充檢索單位或國際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時,可以建議申請人向國際局提出請求,將信息從國際公佈文檔中刪除。若國際局接受了申請人的請求,應立即通知持有相關文檔的局和單位。

該條款的修訂適用於國際專利申請日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申請。

四、關於「文檔的獲得」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94條第1款:「獲得國際局持有的文檔」;

◎ 增加細則第94條第1款之二:「獲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檔」;

◎ 增加細則第94條第1款之三:「獲得國際檢索單位持有的文檔」;

◎ 修改細則第94條第2款:「獲得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持有的文檔」;

◎ 增加細則第94條第2款之二:「獲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檔」;

◎ 修改細則第94條第3款:「獲得選定局持有的文檔」。

修改說明:新細則規定國際局不應當提供包含從國際公佈文檔中刪除的不宜公開信息的文檔,以及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不予公開信息的文檔。此外,國際局還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檔中的僅為國際局內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補充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可根據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任何人的請求,收取服務費後提供包含在本單位持有文檔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選定局適用的本國法允許第三方查閱國家申請的文檔,該局可以允許在與本國法規定的查閱國家申請文檔的相同程度內,收取服務費後提供與國際申請相關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補充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不應提供包含了從國際公佈文檔中刪除的或應申請人向國際局請求不予公開的任何信息的文檔。

以上條款的修訂適用於國際專利申請日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申請。

五、關於「期限延誤的寬恕」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82條之四第1款:「期限延誤的寬恕」

修改說明:新細則增加了因電子通信服務普遍不可作為期限延誤寬恕的理由。該條款的修訂適用於造成期限延誤的事件發生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專利申請。

六、關於「通信語言」的修改

◎ 修改細則第92條第2款:「(通信)語言」

修改說明:新細則規定對於申請人向國際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語言由原來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國際公佈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該條款的修訂適用於通信日期在201671日當天或之後的任何國際專利申請。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新法規對申請人影響如下:

一、使用國際局在線系統(ePCT)的申請人可選擇更多種語言與國際局進行通信(細則第92條第2款(d)和行政規程第104條(c))

國際局在線系統是一個集申請、受理、審查和流程管理功能於一身的「單一共同網絡界面」系統,已被越來越多的申請人使用。此次改法賦予該系統用戶特別的好處,即ePCT用戶將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國際公佈語言與國際局通信。以申請人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修改權利要求為例,改法前,申請人無論是否為ePCT用戶,在進行修改時都應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寫的信函;改法後,如果申請人是ePCT用戶,則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寫外,還可以使用該申請的公佈語言撰寫。

二、電子傳送服務的普遍性失效成為申請人請求期限寬恕的理由(細則第82條之4

專利申請在國際階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導致耽誤期限,申請人可以請求期限寬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確定義為戰爭、革命、騷亂、罷工、自然災害等情形;改法後,「不可抗力」情形擴展至包括「電子傳送服務的普遍性失效」情形。

這裡所說的「電子傳送服務的普遍性失效」是指影響廣泛地理區域或多個個體的停機情況,而不是僅與特定建築物或單一個體有關的局部問題,同時該情形的發生是不可預期的,且在該情形發生時申請人沒有其他傳送方式可選擇。例如,雖然發生不可預知的停機,但如果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前往處在同城的受理局面交文件,則不得以「電子傳送服務的普遍性失效」為由請求期限寬恕。

需要申請人注意的是,無論是改法前還改法後,細則所述的期限寬恕均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和進入國家階段期限。

三、申請人有更多機會被提醒改正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表述(細則第9條)

作為申請文件表述的基本要求,PCT國際專利申請文件中不得包含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用語和附圖,以及貶損他人或與申請內容無關的表述。改法前,受理局和國際檢索單位有義務提醒申請人改正這種瑕疵表述;改法後,國際局和補充國際檢索單位也將承擔此項提醒義務。

四、申請人可請求在國際局公開的文件中刪除某些信息(細則第48條和第94條)

在國際局將要公開或已公開的相關申請文件中可能包含一部分不宜公開的信息,此次改法賦予了申請人請求刪除這些信息的機會。

具體來說,申請人在向國際局提出刪除請求時,須闡明請求刪除的信息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信息明顯與專利申請內容的披露無關;第二,該信息的公開明顯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利益或經濟利益;第三,與披露該信息相關的公共利益不佔主導性考慮。例如,在一份涉及飛機螺旋槳的PCT國際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記載的保密烹飪配方,或者在PCT國際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記載某人的真實身份證號,以及在申請人提交的請求恢復優先權的證據中包含的醫生診斷證明等,都有可能構成此類信息。

申請人提出刪除請求的期限與其請求刪除信息的出處有關。如果該信息屬於國際公佈的內容,例如該信息包含在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則申請人應在國際公佈技術準備完成前提出刪除請求;如果該信息不屬於國際公佈內容,而存在於信函等文件中,則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刪除請求,即使該信息已公開也可請求國際局將其撤下。

五、申請人提出優先權恢復請求的相關文件將被受理局傳送至國際局(細則第26條之二第3款)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優先權恢復請求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文字性說明或聲明,並有可能提交一些必要的證據。改法前,受理局在收到這些文件之後並無法定義務將這些文件傳送給國際局;改法後,受理局將有義務傳送這些文件。不過,如果這些文件包含了前述申請人可以請求刪除的信息,則申請人也可以請求受理局不傳送包含這些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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