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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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6專利條例修正

 

 香港於2016610日通過修正專利條例(Patent Ordinance),主要修改內容有:

  1. 新增「原核准專利」(original grant patentOGP)制度,作為直接申請香港標準專利之用;
  2. 香港短期專利實質審查程序;
  3. 確認一個短期專利最多可以包含二個獨立項;
  4. 明訂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second medical use claims)的相關規定;
  5. 為處理權利糾紛,恢復OGP的優先權及在IPD前可提交第三人意見;
  6. 限制須有資格才能提供香港專利代理服務。

目前香港申請專利,是以中國大陸國知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英國專利局所批准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申請標準專利分二階段提申:

ü   第一階段: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ü   第二階段:申請人最遲在香港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當局批准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例如只定申請為歐洲申請,必須就指定英國申請已授權),提交註冊與批准請求。

指定中國大陸或指定歐洲申請(指定英國)的PCT國際申請,也可以向香港要求標準專利保護,但是如果指定中國大陸的國際申請已經由國際局用中文發表,就必須在中國大陸國知局發出申請號通知書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如果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語言發表,就必須在中國大陸國知局發表該國際申請日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如果以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專利局的PCT國際申請,註冊香港標準申請的發表日期則為在歐洲專利公報摘錄副本上公布的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

Ø   新法新增OGP制度

新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新增了標準專利的OGP制度,OGP會和香港專利現行的「重新登記」(re-registration)制度併行。依OGP制度登記的稱為「標準專利(O)」,而依重新登記制度登記的稱為「標準專利(R)」。現行的「標準專利(R)」相關申請制度、流程同上述,仍分為二階段全部不變;而新增的「標準專利(O)」則直接向香港註冊處(HK Registrar)申請,不論是主張優先權或首次申請,都不用再依賴香港以外地區批准的專利前案作為基礎。一個標準專利申請須進入實質審查(最初由中國大陸國知局,但最終由香港知識產權署審查),然後才核准專利。因此,由這種方式核准的專利必須透過一個重新登記制度來取得合法性的推定。標準專利對不想在中國大陸、歐洲或英國取得專利保護,但想更經濟有效地在香港取得20年專利壟斷的申請人有利。需要注意的是:從PCT國際申請案無法直接申請香港標準專利,所以現行的重新登記制度,以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專利局的PCT國際申請,才是在香港透過PCT獲得標準專利保護的為一途徑。

Ø   改善短期專利制度

新法引進短期專利的實質審查程序,短期專利所有權人以及請求香港知識產權署就短期專利進行核准後審查(post-gra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的第三人均可請求實審。如此一來短期專利的實審過程將使其確認專利有效性,或最終被認定無效而撤銷。

須注意的是:實審的請求一旦提出無法撤回,所以提實審前應先確認專利滿足有效性,或者先進行部分修正。同樣地,第三人也應該先仔細評估提實審可能帶來的影響。

請求實審或實審證明都是香港短期專利在法庭上啟動執行程序的開始,這種實質審查先行的制度缺點是增加了成本和審理時間,有可能降低申請短期專利的意願。即使如此,短期專利實審可以增加註冊短期專利的完整性,方便第三人對短期專利提出異議,也有助於確保短期專利本身的有效性。

此外,新法短期專利還允許有二個獨立項,這使申請人可以獲得多一個申請專利範圍,例如一個是產品,另一個是方法;這使申請短期專利更符合成本效益。

Ø   OGP的定義

新法規定香港知識產權署或香港法院有權決定發明案是否能申請標準專利(O),不論該標準專利(O)是否已經提申。如果已經提申,香港知識產權署或法院也可以決定權利是否可以被讓與或授權。標準專利(R)有關指定專利的爭議,則按指定專利當局的法律來解決。

Ø   優先權的恢復

新法規定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後的2個月內可以請求恢復標準專利(O)和短期專利優先權,這使得使用優先權在香港有更大的彈性。但中國大陸自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之日起,先申請案包括未被主張優先權的部分將被視為撤回,即使日後撤回後申請案或其優先權主張,先申請案也無法請求恢復,故申請人在提出本國優先權主張前,務必謹慎考量。

Ø   第三人意見

實質審查程序使第三人就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有提出意見的機會,即使沒有正式參與程序,也可以影響香港知識產權署的審查結果。

Ø   核准後領證前修正

新法增加了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實審證明已經發出,專利核准後修正(post-grant amendment)的程序,專利權人必須向香港知識產權署和香港法院均提出申請。對於標準專利(R),法院繼續是唯一可以請求核准後修正的管道。

Ø   第二醫療用途(second medical use

現行香港專利條例不允許所謂的第二醫療用途,這涉及到已知物質的第二或更多的醫療用途,允許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需要明確的立法規定,例如:歐洲和英國都有明文允許,這樣的立法差異引起香港專利權人對潛在不確定性提出要求,希望香港能等同於中國大陸、歐洲和英國相應指定的專利,可允許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香港新法允許保護已知物質或組合具有新的特定用途,將使香港和歐洲、英國對新穎性有一致的規定。

Ø   限制使用專利代理人及其類似的名稱

香港的專利代理人服務引發了很多爭議,最後只有具相應資格的個人能夠有權以專利代理人的身分提供專利代理服務,並使用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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