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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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共同體外觀設計即使
未為授權登記,被授權人仍得起訴主張侵權

 

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根據歐盟法律,是歐盟的最高法院,負責審裡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ECJ最近對德國法院上訴案件做出判決:已註冊的共同體外觀設計若存在授權合約,被授權人即使未為授權登記,仍可起訴主張侵權。

凡案件涉及歐盟法律的解釋,歐盟成員國的法院可以將問題交給ECJ解釋。本案一開始是德國地方法院對一件洗衣球的外觀設計被侵權的案子上訴到德國高等地區法院,然後才提交ECJ。這件已註冊的外觀設計所有人是EMKER SA,但在德國獨家授權給Grüne Welle Vertriebs(以下簡稱Grüne Welle),後來Grüne Welle Vertriebs對侵權人Thomas Philipps GmbH & Co KG(以下簡稱Thomas Philipps)提起訴訟。Thomas Philipps在上訴時主張Grüne Welle無權對系爭外觀設計提起侵權訴訟。

ECJ被要求釐清二個問題:

ü   若共同體外觀設計未為授權登記,被授權人是否有權提起侵權訴訟?

ü   若未為授權登記的被授權人可以提起訴訟,在專屬授權的情形,被授權人是否可以得到授權人的同意,為了被授權人自己的損害提起訴訟?或者由授權人代被授權人就侵權提起訴訟?

關於第一個問題,關鍵條文是§33(2)共同體外觀設計,已註冊的外觀設計授權只有在所有成員國已登記才對第三人有對抗效力,但第三人是否包括涉嫌侵權的第三人?ECJ認為法律制定當時的「第三人」,並不包括「涉嫌侵權」的第三人,條文只是想規範在系爭外觀設計取得權利的對象,例如:受讓人、被授權人。

至於第二個問題,ECJ再次回到立法當時的時空背景,其立法目的之一是要確保已註冊的共同體外觀設計的權利能在整個歐盟以有效的方式被強制執行。所以ECJ判決被授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ECJ在判決時似乎用普通常識的思考邏輯回答這二個問題,共同體外觀設計權利人對此判決也深表贊同,因為可以消除在執行上的不確定性。然而,完成授權登記以確保未來執行的效果仍然是重要的。 

在此必須注意的是:本案只適用在共同體外觀設計的「授權」,但「讓與」則否。如果是外觀設計的讓與,則一定要等到讓與登記完成,被讓與人才能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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