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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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

 

2016511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了聯邦位階的「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整合並加強了對營業秘密保護的規定。有學者認為DTSA是美國聯邦商標法立法以來,最重要的聯邦層級的智慧財產權法案。

過去美國將營業秘密保護分別規定在州法和聯邦法,民事部分大部分的州採用統一營業秘密法(the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UTSA),而刑事部分則用1996年通過的經濟間諜法案(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將營業秘密保護提升到聯邦法層級。但是各州在將UTSA納入州法規範時,往往因應各州情況有所調整致欠缺統一性;而刑事責任方面則因為起訴侵害營業秘密需要經過司法部部長/副部長或刑法部門助理部長批准,導致企業無法掌握訴訟進度。

有鑑於此,DTSA允許特定態樣的營業秘密侵害可以在聯邦巡迴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賦予聯邦巡迴法院比州法院更積極的保護手段。DTSA相關重點摘要如下:

一、營業秘密和專利/商標/著作權案件相同,由聯邦巡迴法院負責審理

DTSA允許營業秘密遭到不當取得(misappropriation)時,所有人得於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這項營業秘密必須是用於或將用於跨州使用、外國商業使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即使這項營業秘密在被不當取得時是僅供被害人內部使用,仍得向聯邦法院主張。

二、對營業秘密採取較廣泛的定義

DTSA對營業秘密採取了經濟間諜法案的廣泛認定,而非統一營業秘密法列舉的「各種形式與型態的財務、商業、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資訊,包括計畫、資料、編輯、裝置、組成、公式、設計、方法、技術、製程、程序、程式或編碼,不論其為有形或無形,也不論其是如何以物理的、電子的、圖形的、照相的或文字書寫的方式儲存、編輯或記憶,只要其符合:(1)該等資訊的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秘密性,及(2)該等資訊由於並非公知,或非可被公眾輕易得知,因此具有現實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定義方式。換句話說,透過DTSA提起訴訟的侵害標的範圍,可能比州法更廣泛。

三、禁止以不當方式取得、揭露營業秘密

DTSA關於「不當取得」的定義和統一營業秘密法相同,包括未經同意取得明知透過不當方法(improper means)取得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的揭露或使用未得所有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包括在揭露或使用營業秘密時,知悉或得知悉對該營業秘密負有保密或限制的義務、所有人有權訴請行為人維持秘密性和限制使用,或是在工作職位重大改變時,知悉或得知悉因意外或錯誤而取得營業秘密。至於不當方法則包括竊取、賄賂、不實陳述、違反或誘導違反保密義務、以電子或其他手段從事間諜活動等,但不包括逆向工程、獨立推導,或收購等其他合法方式。

四、對於營業秘密擁有者賦予有利的訴訟手段

DTSA賦予原告最強大且避免營業秘密被洩漏到海外或對公眾洩漏的救濟手段,允許原告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可能發生立即而無法彌補的損害時,得單方(ex parte)聲請扣押遭到不當取得的營業秘密,無須通知對造。目前美國沒有任何州法律有這樣類似規定。

此外,DTSA也有類似告密者豁免條款的規定,使揭密者得豁免受到刑事追訴或民事責任,雇用人有義務使管理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的員工知悉此一條款相關規定,否則將蒙受其他法律上的不利益。此處的員工包括以個人身分執業的包商或外部顧問,均屬之。 

近來國際大廠遭到侵害營業秘密頻傳,加強保護營業秘密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要趨勢,也是國家保護企業的責任之一。美國此次修法明顯是為了在可能的訴訟中維護企業權益,但隨著營業秘密立法越來越完整,企業被牽扯營業秘密案件的機會也會增加,所以企業除了加強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外,還要思考如何建立防火牆,以防涉入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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