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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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是否能註冊商標?


花旗集團在美國向手機供應商
AT&T提起訴訟,認為AT&T新推出的獎勵計畫「AT&T THANKS」侵害了花旗集團「THANK YOU」的商標權。

花旗集團在2004年推出「THANK YOU」的忠誠度計畫,將「THANK YOU」註冊商標並使用於信用卡、禮品卡和忠誠度計畫;這不免令人懷疑為什麼花旗集團可以用單純的文字「THANK YOU」申請商標,尤其是使用於禮物卡和忠誠計畫這類業務,而消費者對獲得這些獎勵的反應通常就是「THANK YOU」。

然而,花旗集團認為「THANK YOU」雖然不是一個直接的描述性商標,但花旗集團在有關忠誠度計畫周邊已經廣泛使用「THANK YOU」超過12年。因此,AT&T相對來說比較不利,用「AT&T THANKS」可能並非一個好的行銷企劃。再比較花旗集團的「THANK YOU」和AT&T的「AT&T THANKS」,二者的商品和服務內容明顯重疊,且「THANKS」是「THANK YOU」常見的縮寫,所以二者很容易對消費者造成混淆。

另外一個觀點是:「THANK YOU」和「THANKS」都是日常生活常用的詞,花旗的商譽可能被窄化而不被延伸到「THANK YOU」商標,雖然這商標已經註冊。這只是從花旗集團和AT&T使用的標識和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的角度來說,並非將二個標識從商標本身來做嚴格比較;但比較二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才是評估商標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參考的。

上述的情形,在澳洲應該不會發生。從澳洲智慧財產局的ATMOSS資料庫可以檢索到有關「THANK YOU」和「THANKS」的商標,這些商標主要是由一家生產「THANK YOU」品牌飲用水的澳洲公司「Thankyou Group」所擁有,澳洲早期有關「THANK YOU」商標都是依據澳洲商標法第41(5)條規定註冊的。至於「THANK YOU」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飲用水商品,並沒有直接描述性的問題,困擾的反而是其他人想用來使用在其他商品服務上。

商標權只能防止其他人將商標圖樣拿來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除非把「THANK YOU」用在表彰商品或服務上,造成消費者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誤認,否則不能阻止其他人說或使用「THANK YOU」。因此,若要在澳洲註冊「THANK YOU」商標,必須提供非常廣泛的證據說服澳洲智慧財產局這樣的商標使用具有顯著性。對應於花旗集團在美國向AT&T提出訴訟,澳洲的「Thankyou Group」公司其實正在對花旗集團申請的另外一個「THANK YOU FROM CITI」商標提出異議。後續結果如何想必非常有趣,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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