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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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大幅修正商標法

 

泰國商標法修正案B.E. 25592016728日起生效,重點如下:

1. 變更商標申請程序

舊法規定「一案一類」,新法則可申請「一案多類」。為了將來可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lo),泰國積極修改相關規定,以便將來能簡化提申和核駁答辯程序。

2. 廢除聯合商標

泰國舊的商標法仍有聯合商標制度,同一人已有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再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應註冊為聯合商標,新法廢除聯合商標之規定。

3. 後提申的商標案若請求暫停審查,視為和前案相同或近似

依舊法規定,案件提申後,前案將自動否定其他申請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提申的後案;新法則規定後案不會被直接核駁,而是會被暫停審查,待前案審查結果再決定。

4. 改善商標檢索及擴大保護

泰國將改善商標檢索,放寬相同或近似的檢索條件,檢索時也不再僅限於檢索被指定使用的類別,其他近似組群也會同時納入檢索範圍,藉此擴大商標保護範圍,並致力於商標註冊並存。

5. 縮短答辯時間

新法縮短商標核駁答辯和異議答辯時間,從90天縮短為60天,如此一來可縮短處理爭議案件的時間,平均可減少3個月。

6. 延長繳納領證費(registration fees)的時間

繳納領證費的期限是自通知註冊日起30天,新法延長為60天。

7.  新增商標延展寬限期(grace period)的規定

新法增加了商標保護期屆滿後多6個月延展寬限期的規定,在寬限期內申請人得額外付費延展。

8 明確規定商標讓與和繼承的效力

新法明確規定商標因讓與或繼承將不影響授權契約的效力,否則依舊法規定,原來的授權契約必須先終止,擬定新的授權契約由受讓人或繼承人重新簽署後,授權契約才能繼續延續。

9.  新增聲音商標

新法符合潮流,和其他多數國家一樣,新增了保護聲音商標的規定。只要能透過聲音表彰商品或服務,就可以申請聲音商標,聲音商標也已經在許多其他國家/地區獲得保護,聲音並不是直接和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有關,也不是用商品或服務本身發出的聲音來作為聲音商標,而是透過這個聲音使得消費者能區別這個商品或服務與眾不同。

10.  禁止添加包裝造成商標混淆(Refilling prohibition

新法規定若使用包裝材料遮蓋原商標並添加自己的商標,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誤導公眾,則科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泰銖40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

11.  籌備加入馬德里議定書 

為了使泰國的法律制度未來能順利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所以頒定並實施新法,修改了與申請人相關的權利和程序,但進一步的細部規定仍須在這個新法的基本架構上修訂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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