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8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USPTO新增「後審查試點計畫」(P3)

 

20167月,USPTO公布了發明申請案在最終核駁答辯後,可再提起「後審查試點計畫」(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簡稱P3)。申請人可參加由三位審查委員共同組成的小組會議,以審查最終答辯內容,申請P3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 在最終核駁通知書寄發日起2個月內且在提上訴前,提交P3申請書;
  2. 答辯內容含理由說明不超過5頁。除此以外,申請人也可以選擇提交一份頁數5頁以下、不超過原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計畫,取代答辯書。
  3. 申請P3程序免收規費。

一旦P3申請被接受,USPTO將安排與申請人進行一場P3會議,申請人須準備20分鐘的簡報向審查委員進行口頭陳述後退場,在P3會議中所提出的所有文件資料都將視為申請文件的一部分。申請人簡報後,審查討論的書面資料會寄送給申請人,結果可能有以下三種:

ü   仍然維持駁回:申請人可再向RCE提起上訴。

ü   核准申請:申請人將收到核准通知。

ü   重新開啟審查程序:原來的駁回裁定將被撤回,申請人將受到另一份新的核駁答辯通知書。

USPTO指出,P3結合了2項計畫以達到改善終審後程序的功能:(1)最終考量後試點計畫(the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AFCP2.0版,及(2)上訴前簡要會議試點計畫(the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以下表格比較這三個試點計畫的重要特徵:

比較表:申請人可採行的三種試點方案

必須注意的是:為了參加P3,申請人對同一件核駁通知,不得又申請參加AFCP 2.0試點計畫或上訴前簡要會議試點計畫;同樣地,一旦P3申請獲准,申請人也不能再申請參加AFCP 2.0試點計畫或上訴前簡要會議試點計畫。 

P3將自2016711日起試行6個月,或若達到1,600份申請核准,以先滿足者為準,試點計畫就結束;其後USPTO可能依循上訴前(Pre-Appeal)和AFCP 2.0試點計畫,延長實施P3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