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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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之後智財案件之效力

2016623日英國公投決定脫歐,未來英國專利和歐洲專利申請案程序上幾乎不受影響,但商標和外觀設計申請案則可能受到影響。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英國雖然確定脫歐,但並非馬上生效,依照歐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50條規定,至少需要2年時間才能完成退出程序。但因過去未曾有過歐盟國家退出歐盟,所以實際上究竟進程如何,仍是未知,多數評論家希望過程能夠盡量緩慢,以減緩衝擊。

英國脫歐對專利申請案並無影響。歐洲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而非由歐盟(EU body)負責審查核准,加入歐洲專利公約(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國家也包括非歐盟國家,例如:瑞士和挪威,目前專利是由被指定的個別國家進行審查,未來也將持續,因此現有的歐洲專利(指定英國)將不受影響。進行中的案件若指定英國專利代理人申請,一樣能夠繼續程序不受影響。

歐盟專利(EU Patent)實際上可以看做是申請歐洲專利案的指定局(designated office)之一,這和指定其他國家並無不同,申請人在選擇指定國時也可以把歐盟專利當成被指定的選擇之一,在專利審查核准前的程序和核准後的異議程序在英國脫歐前後將完全相同。

至於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和歐盟單一專利(the EU Unitary Patent)如何處理則有點棘手,因為目前UPC尚未生效,必須等到歐盟13個會員國,特別是德國、法國、英國都批准生效後,才能夠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理。即使英國脫歐,仍可能會批准必要的條約;但問題是英國脫歐後倫敦是否還能保有單一專利法院的席位之一?目前狀況不明只能觀察。

英國脫歐後商標案件,仍可以透過申請EU指定英國,或透過馬德里議定書註冊,在英國取得商標保護。當然最終申請註冊EU商標將無法再指定英國,但其間過程將有過渡條文的安排;在此階段歐盟註冊效力是否仍會自動擴展到英國,或者需要重新申請註冊,一切都還屬臆測,至少需要2年甚至更長時間來做因應。因此,現階段建議申請人仍照原定計畫申請歐盟商標,一旦確定有過渡性規定公布,連邦將會立即通知客戶。若申請人的商標雖然申請EU指定英國,但主要在英國使用,那麼最好單獨再申請註冊一件英國商標。

直到脫歐程序完成前,原來的英國代理人仍有權繼續代理商標案件。脫歐之後若英國選擇繼續留在歐盟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EEA目前包括歐盟國家、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那麼原來的英國代理人仍有權代理非EEA的申請人向EUIPO處理商標案件。 

商標和外觀設計是既可以單獨透過申請英國也可以透過EU指定英國取得保護的,或者也可以透過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因此預估歐盟管理局對指定英國的商標和外觀設計案件也會有過渡條文的安排,時間至少2年直到英國實際脫離歐盟,所以在現階段仍可以按正常計畫申請歐盟外觀設計,原委託的英國代理人仍可以繼續代理案件直到完全脫歐。前面提到若未來英國選擇繼續留在EEA,那麼原來的英國代理人仍有權代理非EEA的申請人向EUIPO處理商標案件,但能不能處理外觀設計案件則不清楚,因為外觀設計指令(designs Directive)只適用於EU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然而歐盟商標規則2015/24242016323日正式生效後,OHIM已改為EUIPO,而商標和外觀設計在EUIPO改制前後代理人都有權處理並無差別。總之現階段一切不變,無須過度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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