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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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判決:網路廣告使用關鍵字
不一定成立商標侵權

澳洲法院最近針對註冊商標在網路上作為關鍵字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的案件做出判決,認為將註冊商標在網路上作為關鍵字使用,不一定構成侵權,必須看該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否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

 Veda Advantage Limited v Malouf Group Enterprises (Pty) Ltd (2016) FCA 255

【事實】

原告Ved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Veda公司是專門為客戶出具信用報告的公司,「Veda」除了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且已經登記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6類的財務金融(financial services)服務。

被告Malouf Group則是負責協助客戶消除負面信用評價的公司,方法是透過網路廣告關鍵字(例如:Google AdWords)搭配「Veda」商標,這些廣告關鍵字也會列在廣告贊助商的連結上,如此一來網頁標題上就會同時出現「Veda」和客戶的廣告關鍵字。以下舉幾個例子說明檢索方式和可能出現的結果:

l   最廣泛的用法,就是檢索所有可能的關鍵字和veda,例如:veda credit,檢索結果可能會出現同義詞、錯別字、相近詞等其他,例如veda and veda advantage

l   檢索修飾詞、關鍵字及veda,檢索得到結果範圍較小,不包含同義詞。例如:+my +veda +file,檢索結果出現my file history for veda

l   檢索一個短句,或者與這句話相近的句子,例如:veda advantage credit file,檢索結果出現repair my veda advantage credit file

l   檢索一個詞組repair my veda advantage credit file,檢索結果出現veda advantage credit file

l 檢索完全相同的關鍵字,例如:veda contact number,結果出現veda contact number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侵害其「Veda」商標,法院判斷爭點在於被告對「Veda」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否屬於商標的使用態樣。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必須使商標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標所有權人,在貿易過程中有所連結;也就是說,商標必須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包裝容器上,或者將商標用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者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廣告或文書,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更簡略地說,商標必須是一種用來表彰來源的標章。

法院認為被告在網路上使用「Veda」搭配不同關鍵字,不屬於一種商標使用,因為這種關鍵字的用法只是一種「不具可視性」的「事實」,消費者不能單純直接在網路上看見「Veda」商標用來表彰其來源。因此,被告使用「Veda」的方式不構成對原告「Veda」商標的侵權。

然而,「Veda」用在贊助商連結(廣告)究竟該如何評價?法院認為這情況不一而足,要視情況做不同的認定,在不同形式的贊助商連結中,例如:「Clean your Veda file」,法院認為這是一種「描述性使用」,用來描述被告的業務內容,這種用法並未侵害原告的商標權;但如果用「The Veda Report Centre」,則另當別論。法院認為如果使用態樣是「暗示與Veda貿易過程有連結」,就構成商標侵權。

澳洲法院認為在歐洲發生的其他件類似「Veda」商標訴訟案,例如:Google v Louis VuittonInterflora v Marks & Spencer,還有Amazon v Lush,都是將其他公司註冊商標拿來做關鍵字使用,只要對相關消費者不構成對商品原產地的混淆誤認,這種使用也都是合法的。思考的邏輯在於:大多數人都清楚網路世界的運作模式,只要檢索某一個品牌,該品牌的競爭品牌也會彈出在檢索結果當中,雖然如此這樣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Veda」商標被用在網路關鍵字也是相同道理,法院再次強調這種關鍵字的使用態樣是「不具可視性」,和傳統的商標使用習慣完全不同。

在南非,也有和澳洲「Veda」商標用做關鍵字不一定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決類似的案件:Cochrane Steel Products (Pty) Ltd v M-Systems Group (Pty) Ltd and Another 2014 BIP 248 (GJ) Ltd。原告擁有「ClearVu」商標指定使用於圍籬欄杆,但被告在網路上使用「clearvu」作為網路廣告關鍵字,使得一般消費者用「clearvu」檢索,結果出現被告而非原告。這案件的問題點應該是「假冒」,而不是商標侵權,因為「ClearVu」這商標本身並未受到侵害。 

南非法院針對「ClearVu」商標表示:廣告關鍵字是網路世界的特點,消費者也習慣從網路檢索結果自行加以判斷區別,因此不會造成混淆。法官也發現在網路上檢索「ClearVu」會出現各相關供應商,所以極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和欺騙,消費者也不可能以為這些網路檢索的結果都是原告刊登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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