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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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工業財產權法已修正生效

波蘭修正工業財產權法(Polish Industrial Property Act),新法自2016415日起生效。修正重點是商標註冊程序,波蘭專利局(Polish Patent OfficePPO)因為導入商標異議制度,所以對商標申請案將不再全面職權審查,僅進行形式審查,對於與前案實質內容有潛在衝突者,則非屬審查範圍。

新法使波蘭專利局擴大了檢索範圍,例如波蘭國內申請案、多國申請案但有指定波蘭,申請人有請求提供檢索報告者;但這些檢索報告僅具有參考價值,不具法律拘束力。

若有新的商標申請案,波蘭專利局將不再主動通知近似商標前案的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必須自行監控自己的商標是否有近似案件提申。商標申請案一旦公告在波蘭專利局公報,相關商標前案的權利人得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商標權利人若發現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申請案公告在公報上,就必須對實質內容充分證明,而非對形式要件提出異議。

一旦提出異議,波蘭專利局將通知雙方達成和解的可能性,並設定最長不超過2個月的「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若雙方均同意,則冷靜期得延長至6個月。若在這段期間內仍無法達成協議,波蘭專利局將要求新案申請人就商標異議提出答辯,申請人應提出相關理由、證據加以說明;也只有在這階段,申請人得要求對方提交證據證明商標有使用之事實。

當波蘭專利局做出裁定,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在2個月內請求再審(re-examination)。可以預期這次修法將有效縮短商標註冊程序,並將註冊時間從原先的18-24個月縮短到約6個月。此外,若案件有進入異議程序,註冊在先的商標並未使用,則註冊在先的商標也將喪失自動阻擋後案註冊的地位。 

此外,新法允許在商標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中申請分案,以免商標無爭議的部分也因此被拖延。除了法人、企業外,自然人也得共同擁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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