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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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發明和實用新型適用快速審查程序

法國專利局(French Patent OfficeINPI)繼實施歐洲專利局(EPO)加速審查程序(the 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簡稱PACE program)後,發明和實用新型案件已經可以適用加速審查程序進行審查。申請案若提出加速審查之請求,自申請案提申日起20個月內即可審結,若未提出加速審查,一般平均需要30-40個月。

為了配合加速審查之要求,法國發明或實用新型案件提申時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一、申請案必須e化以電子方式提申;

二、加速審查的請求必須在申請日起10個月內提出,包含請求早期公開(申請案一般會在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也必須在申請日起10個月內提出。

三、請求加速審查的法國發明或實用新型案必須是首次向法國專利局提申或以法國專利局為第一局的申請案,且沒有負任何不得公開之保密義務。 

向法國專利局申請加速審查免收規費。為了爭取加速審查,該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s)必須是可被加速審查的狀態,所以申請人必須主動備妥並呈交初步檢索報告(preliminary search report);任何可能導致審查遲延的主張,例如延長答辯或補件期間,都可能遭致加速審查被駁回的風險。此外,若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發現有其他檢索報告未提及的前案,審查程序也可能因此延宕,使案件無法在申請日起20個月內審結。若有第三人提出異議,案件審查時間自然也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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