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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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中國大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5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一、法律依據:
1.《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2.《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路商品交易平臺等,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三、裁量適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侵權行為危害後果的;
2.侵權行為得到註冊商標權利人諒解,且係初犯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侵權行為的;
4.由於身體殘疾等客觀原因導致生活確實困難的;
5.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不滿五倍的罰款:
1.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
2.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3.被侵犯的商標為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涉外商標的;
4.侵犯三種以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5.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6.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五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
7.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證據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五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的罰款:
1.被侵犯的標誌為全國性和國際性重大活動、重大賽事等使用的特殊標誌的,或者是由國務院、國家工商總局專門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予以重點保護的;
2.被侵犯的商標為國家工商總局組織專項執法行動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重點保護的;
3.被侵犯的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
4.商標侵權商品存在品質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5.商標侵權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6.商標侵權行為在國內和國際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7.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一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
(四)對於經查證確無違法經營額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中個別侵權行為人,由於自身經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較混亂,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財務憑證,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無法查證其實際違法經營額的,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侵權行為人故意以隱匿、轉移、銷毀等手段,拒不提供相關財務憑證,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無法查證其實際違法經營額的,處二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於侵權行為人不符合上述裁量事項,既無明顯從輕處罰情節,也無明顯從重處罰情節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不滿三倍的罰款。對於侵權行為人同時符合上述多項裁量事項的,以相對較重的處罰予以罰款。
四、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基準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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