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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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修正商標法,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

韓國議會通過商標法修正案,新法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韓國商標法自1990年大修改之後,歷經23次小修改,這次是26年來第一次全面大幅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商標未使用撤銷只須提出懷疑
韓國目前仍有商標三年未使用,他人得書面聲請撤銷的制度,但因為商標未使用乃消極事實,由第三人舉證有困難,所以新法規定將採取更容易撤銷的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而商標撤銷決定作出後,該商標註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二、檢討對後提出申請的近似商標之審查流程
商標提申後,若發現先前曾有相同或近似的前案,即使該案已暫緩審查或已經撤回,則KIPO仍會對後案下發核駁通知書,因為後案申請日時該前案已經存在。新法將重新檢討簡化流程,而不是單純以申請日來進行審查。
三、廢除商標註冊失敗1年內任何其他商標均不准註冊之規定
韓國現行商標法規定,在註冊商標失效1年內,任何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都不得註冊為商標,以避免消費者混淆。新法刪除了這個1年等待期的規定。
四、擴大對代理人註冊商標之限制
現行法規定,在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擁有註冊商標的一方當事人之商標代理人,不得在委託商標代理關係終止後的1年內,在韓國申請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為了避免發生這種不當的商標搶註行為,商標所有權人在該商標註冊日起5年內,均有權主張撤銷商標代理人所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新法擴大了對不當註冊商標之限制,只要雙方曾有契約或業務關係,例如合夥或受僱或其他法律關係,均不可搶註;同時也刪除了上述1年的規定,商標權人隨時可以主張這類曾有契約或業務關係之人搶註商標無效。
五、釐清商標權定義
現行法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之標的除了標誌(mark),除非涉及不公平競爭之目的,否則包括一個人自己的名字、稱謂或商品名稱、肖像、簽名、印章、著名的筆名、專業名稱或專業筆名等任何一種前述的縮寫,都可以註冊商標;然而此一解釋被法院狹義解釋限縮。新法規定這些標記、不同的英文英譯和其他微小差異的表現方式,只要能夠指示商品的來源,無論表達形式如何,都可以註冊為商標,更靈活反映了當前的市場環境。
六、承認商標的電子使用方式
新法明確認可商標「電子使用」方式,有鑑於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有很多先例涉及在互聯網或其他不屬於現行法所規定的使用方式,因此新法也承認在電子或其他類似平台上的使用屬於商標的使用態樣。
七、可指定特定商品群組而非以商標整類計價
目前雖然可以提出書面主張商標無效或商標不使用撤銷,但是必須針對一個註冊商標並具體指定哪類商品,不能僅針對大致的商品範圍而不明確指定商品,況且主張商標無效或商標不使用撤銷是以商品類別為基礎計算規費;這也表示即使只針對某幾樣特定商品而非整個類別商品,還是要以整個類別的費用計價。新法為了減少這些不必要的成本,對這類無效或撤銷案件可以用同類有限的商品數量來計價。
八、拒絕核准證明商標的理由更廣泛
證明商標是用來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例如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標誌、ST玩具安全標誌、百分之百羊毛標誌等,證明商標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安全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證明商標註冊人本身不能使用證明商標。現行法規定凡擁有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者禁止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新法則刪除了「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文字,使拒絕核准證明商標的理由更加廣泛。
九、某些額外的費用准予退還
新法允許規費在某些情況下可額外退還,例如商標申請註冊案遭駁回後到智慧財產權法院和上訴委員會進行訴訟申請人最後勝訴,則支付準備提出上訴的所有官方費用可以退還。這部份的新規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生效。
十、延長修改異議或提出上訴的期限
新法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修改異議或對審查意見提出上訴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如果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地區,這個時間可能還會延長。如果非因申請人原因而在上訴期限內無法提出上訴,則自該原因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重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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