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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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Google將書籍數位化以供檢索不構成侵權

作者協會(Authors' Guild)控告Google公司將數以千萬計的書籍數位化構成侵權,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定,認為Google公司將書籍數位化的行為是為了在網路上提供檢索,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此外並未對駁回作者協會提出的請願書一事做出評論。
美國最高法院此見解與2015年10月第二巡迴法院肯定下級法院支持Google公司的簡易判決立場相同,第二巡迴法院指出:Google公司將書籍數位化的行為乃「測試合理使用的範圍」(tests the boundaries of fair use),同時也肯定區法院的結論,認為Google公司將圖書數位化並提供全文免費檢索及複製功能的行為是一種「變革使用」(transformative use),這種使用方式使原告圖書資料更廣受公眾周知,卻不會提供公眾實質替代品,所以不致影響原創作品或衍生創作的著作權利益。
依據美國著作權法和最高法院Campbell判決,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如果是「變革使用」,不影響作品原來的潛在價值或市場,也可能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第二巡迴法院發現:Google公司的行為正是屬於「變革使用」,「Google Books」不只是書籍被轉化成不同的表現形式,而且透過Google公司的行為使公眾更擴展了接觸這些書籍訊息的管道,甚至法院也必須依賴Google的檢索服務,且檢索結果只會用到整本書的片段而非全部,消費者不能透過檢索功能閱讀整本書籍,所以檢索不會對市場上任何一本書造成權利上的傷害。雖然原告主張Google Books提供消費者免費在網路上看書,但法院認為消費者不可能利用Google這項服務來免費閱讀整本書,只能想辦法拼湊出約16%的內容。此外,檢索結果也可能出現書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透過Google檢索服務就不必去購買書籍,而這過程並沒有使這本書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變成受到保護而得主張侵權。
作者協會在請願書中主張最高法院應該重新檢討各巡迴法院有關「變革使用」的不同見解,原告主張第三、第六、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變革使用」必須產生新的表現方式、意義或訊息(new expression, meaning, or message),但第二、第四和第九巡迴法院則允許非為表達之目的而逐字複製。原告認為第三、第六、第十一巡迴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解釋更符合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Campbell判決的精神,同時指出如果對「合理使用」的解釋把「非為表達之目的而侵權使用」也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則更大規模廣泛的侵權也可能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原告還援引最高法院Harper & Row判決中提到的「合理使用不應該是侵權作品或侵權行為的社會效用」。
原告還主張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是用「變革目的」(transformative purpose)這種決定性因素取代了傳統著作權法使用的四大因素判斷法(four-factor test),這做法完全不被第七巡迴法院接受。原告還認為第二巡迴法院對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三個因素(即著作、所使用部分的數量、使用部分的實質性質和對此作品市場價值的影響)的分析都是靠Google公司高度具有說服力的「變革目的」,使得判斷結果產生逆轉變化。
儘管有這些爭議,最高法院仍維持第二巡迴法院的見解,並拒絕重新審判。因此,原告認為既然巡迴法院持不同看法,未來就可能在不同案件,在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一巡迴法院重新辯論關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和何謂「變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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