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駁回可口可樂立體瓶商標
可口可樂公司於2011年12月29日向負責商標與外觀設計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以瓶身申請立體商標,包括第6類金屬瓶、第21類塑膠瓶和玻璃瓶的形狀。可口可樂公司認為其瓶身設計極具流線型,但OHIM審理後駁回(2014年3月27日判決,案號R540/2013-2),可口可樂公司2014年6月10日向歐洲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訴訟,同年10月22日提出答辯,2015年9月16日舉行聽證會,最後法院於2016年2月24日仍判決可口可樂敗訴。
這項判決適用歐盟全體會員國,換句話說,其他在歐洲銷售的飲料商品,也可以使用類似可口可樂流線型的立體瓶身設計。
OHIM駁回的理由是:可口可樂流線瓶的立體商標缺乏顯著特徵,不具區隔性。雖然可口可樂主張流線瓶是可口可樂著名的傳統瓶身再進化,但這理由不被OHIM接受。
歐盟普通法院審理後也同意OHIM的見解,認為可口可樂的流線瓶瓶身不具備與市場上其他可樂瓶區隔的具體特徵,可口可樂訴求的瓶身變革並不大,無法讓消費者得以一眼看出是可口可樂產品,因此裁決可口可樂敗訴。
本案在歐洲普通法院判決後2個月內仍得提起上訴,後續值得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