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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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歐盟關於營業秘密之立法進度

  歐盟執委會公布了一份2013年歐盟成員國協調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立法的相關文件,201312月歐洲議會及理事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達成了政策協議,可望於2016年完成有關禁止非法取得、使用、揭露營業秘密的基本規定草案立法。

  構成營業秘密的要件是: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技術或經營資訊等內容。
  2. 價值性/經濟性:因該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而據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3. 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為了維持其秘密性,所有人須善盡保密義務,例如對於接觸、利用該秘密的權限控管、人進出管制、保密標示、保密義務告知、競業禁止條款簽定等。

  非法取得(Unlawful acquisition)的要件則包括:未獲授權而接觸相關人員、複製文件、物質、電子文件等,或雖然在營業秘密所有人保密措施下,接觸營業秘密或可間接從中推斷出營業秘密的人事物;或者有被認為違反誠信原則的任何其他行為。

  歐盟在立法過程中,在某些方面出現較大爭議,特別是關於限制受雇人離職跳槽,和檢舉告密可能被處罰,立法界線究竟應如何劃定。歐盟目前提出的立法版本規定:本指令(Directive)不得被理解為是為了限制員工的流動性,員工仍有權利利用自身的工作經驗和技能正常合理地換新工作。但有部分意見反對,認為這規定太過上位,可能為員工提供了過於寬鬆的免責條款。此外,為了保護檢舉人,為了保護廣大公眾利益之目的而洩漏營業秘密不處罰,因瀆職、不當行為、非法揭露營業秘密則要罰。

  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則於2016128日批准了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S1890)),是補充州法律對侵害營業秘密索賠的聯邦救濟立法,未來通過後有關產品或服務已經使用或擬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的營業秘密民事訴訟均得援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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