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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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上海高院公布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適用
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意見

  201510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在《意見》中規定了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部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試行《意見》將為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的審判新機制、縮短審理週期、提高審理品質,累積寶貴經驗。

  知識產權訴訟程序中,案件審理週期長一直是難題之一,但是中國大陸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也不輕易嘗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這類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其他類型案件審理難度更大,為查明事實、公正審理,各地方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類案件時普遍採用普通程序。

  上海法院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收、結案件數量每年成長均超過20%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首次突破1萬件,較前一年增加29.01%;審結9,353件,較前一年增加22.87%。尤其自20155月立案登記制施行以來,上海部分基層法院收案數量呈爆發式成長,例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每人平均積案就超過百件。基層法院辦案力量有限,上海法院整體而言呈現「案多人少」的現象,且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法官熟悉業務需要一段時間,因此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庭「案多人少」的問題更加嚴重。

  然而,由於上海法院多年來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已經累積了不少審判經驗,所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此次公布《意見》,嘗試將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適用簡易程序,以提高審理效率。

  雖然這些知識產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撰寫裁判文書及宣判、送達等方面簡化,但不代表就可以任意適用程序或隨意適用法律。《意見》第3條規定,試行期內,具體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則上由庭長決定。實務上,先確定案件屬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範圍,並經當事人雙方自願同意,最後再由庭長確認可適用簡易程序,以防止案件隨意以簡易程序審結。

  在具體限定知識產權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時,先根據訴訟法相關適用簡易程序範圍的規定,再綜合考慮上海法院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實際情況,例如訴訟標的額、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複雜程度以及案件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再進一步縮小案件具體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簡易程序僅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在審理一些原本難度就比較高、類型新穎、案情重大的案件時,難免有所偏差。所以在《意見》第5條規定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這些案件都是基於長期的審判實務,累積經驗得出較難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類型,包括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著作權罪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及權利之間存在衝突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有關聯案件在外省市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等。

  根據上海高院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自《意見》試行以來,基層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品質及效率均有提升。以閔行法院為例,201510月至12月,該院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77件,增加35.40%;存案為643件,減少14.27%,且截至目前尚未有案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

  雖然上海高院目前對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仍在試行階段,但對全國法院系統都有借鑒意義,對今後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有幫助。學者希望進一步透過北京、浙江、上海法院的知識產權試行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審判中適用簡易程序的相關司法解釋能夠早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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