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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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自201641日起生效

  日本參議院院會於 2015 7 3 日正式通過專利法修正, 710日公布,新法將自201641日起生效。修正重點包括職務發明、調整專利規費,及配合專利法條約(the Patent Law TreatyPLT)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STLT)修改日本內國法,摘要如下:

一、修改專利法有關職務發明相關規定

  1. 若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已事先存在工作契約、工作規則等,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則依契約規定處理。但此情形下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或經濟利益。
  2. 日本特許廳將再制定相關準則來規範企業須給予員工的適當報酬數額。

二、降低專利規費

  1. 專利註冊後年費每年約降低10%
  2. 商標註冊費每年降低約25%,延展費降低約15%

三、放寬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及日文翻譯本之期限

  現行法規定: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否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以英文撰寫的日本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於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交日文翻譯本。

  新法則規定:若申請人未於16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日文翻譯本,日本特許廳審查委員應先通知申請人,並要求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即使不存在正當理由而未於法定期限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者,亦同。

四、   其他調整:

  日本海外申請人能直接向日本特許廳提申專利案(僅限提申新案,不包括分案等其他程序),並繳納第4年以後的年費。若已逾日本特許廳指定的日期,在一定期限內也得遞交延長申請。

  1. 在到期日屆至前申請延長期限:

申請人

最多可延長

作法

延期理由

居住在日本

2個月

提出書面申請延長2個月

不需要

非居住在日本

3個月

第一次先提出書面申請延長2個月,若仍不及則再書面申請延長1個月。或者2份申請同時提出亦可。

不需要

  2. 在到期日後才申請延長期限:

  若在到期日後才申請延長期限,必須在到期日後2個月內提出,不須具備任何理由,只要提出書面申請即可,但比到期前申請延長要多繳納日幣51,000圓。若到期日前已經申請過延長期限,到期日後不得再次申請。若在原來指定的期限內已經提出過核駁答辯,也不得在到期日後再申請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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