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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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573日日本參院全體會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正案,目的在打擊洩漏企業經營機密,未來對於員工離職帶走相關機密、商業間諜等,新法提高了刑事處罰,新法自201611日起生效。重點摘要如下:

一、提高刑事處罰

處罰對象

舊法

新法

個人

刑度: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日幣(以下同)1千萬元以下

刑度: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2千萬元以下;若向外國洩漏營業秘密,則為3千萬元以下

企業

罰金:3億元以下

罰金:5億元以下;若向外國洩漏營業秘密,則為10億元以下

若將日本企業持有的營業秘密向外國揭露,無論是個人或企業犯罪,新法均特別提高罰金額度。此外,新法還新增了沒收犯罪所得的規定。須注意的是:即使被害者未提起訴訟,日本檢方也可逕行起訴,以便在洩密未遂階段介入調查。

二、擴大犯罪處罰範圍

依舊法,只有一方不當獲取或揭露他人的營業秘密,且他方明知此情形卻又直接從此人取得營業秘密,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新法則規定凡直接、間接透過第三人獲取、使用、揭露他人營業秘密者,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例如:競爭者透過中間人而非直接向對手買到客戶名單,依新法也構成犯罪。

此外,在日本以外的地區/國家使用或揭露營業秘密、收購日本企業所擁有的營業秘密,也構成犯罪。若透過網路從國外伺服器盜取他人營業秘密,也構成犯罪。

 

舊法

新法

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在日本國內的營業秘密

管理日本業務者所擁有的營業秘密

從國外收購

不適用

適用

在國外使用

適用

適用

在國外揭露

適用

適用

三、犯罪結果未完成仍須處罰

新法將反不正當競爭法改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亦即只要有犯罪行為,即使結果未完成,也須加以處罰。例如:某人利用他人的營業秘密建立了一條生產線並按圖施工製造產品,但實際操作時在最終產品完成前出錯,最終沒有完成產品。整個犯罪行為因為產品未完成,結果沒有發生,但實際上行為人還是利用了他人的營業秘密,所以新法規定仍構成犯罪。

四、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若營業秘密涉及科技,例如製造技術,被害人很難舉證行為人是否利用、如何利用這些營業秘密。因此新法規定只要原告提出下列證據,就推定被告侵害營業秘密:1.被告不當取得了某種秘密;2.被告從事了一定的行為,例如著手生產。

五、禁止讓與、進出口侵權產品

新法增加了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所製造的產品,將禁止讓與或進出口。

六、延長追訴時效

舊法規定知悉犯罪行為起3年內,或犯罪行為完成後10年內,得進行訴追。新法則規定知悉犯罪行為起3年內,或犯罪行為完成後20年內,得進行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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