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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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刑法修正強化著作權保護

 

201511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下稱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對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條款:刑法修正案第287條之1和第287條之2,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大陸透過這二條刑法新增規定,對著作權保護更進一步。第287條之1是將預備行為也納入處罰範圍,例如:為了實施侵犯著作權罪而在網路上發佈人員招聘、廣告資訊或者盜版圖書目錄資訊等行為,實際上尚未真正對著作權構成侵害,只屬於前階段的預備行為,對著作權的侵害尚未達到既遂狀態,這類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實施後,就可以按第287條之13款評價為「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至於第287條之2,則是將幫助犯也作為正犯加以處罰。例如: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侵犯著作權罪,卻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依照舊的刑法規定,只能和侵犯著作權罪的直接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評價為從犯(次要或輔助地位);然而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後,就可以按刑法第287條之2,直接論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幫助行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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