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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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強化智慧財產權仲裁引發爭議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是2006年由新加坡、汶萊、智利與紐西蘭啟動的自由貿易協定,之後美國、澳大利亞、越南、馬來西亞及秘魯、墨西哥、加拿大、日本先後加入談判。TPP原則上要求100%廢除關稅,其內容比自由貿易協定(FTA)更為廣泛,自由化程度也更高。除消除關稅等貿易壁壘的內容外,還包括實現人員、資金流動的自由化,保護知識產權,改善經營環境等內容。

由於TPP成員國存在極大的差異性,所以複雜程度特別高,而協議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也超越以往的自由貿易協定,尤其在智慧財產權領域,FTA只要求成員國遵守WTO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但TPP的要求則明顯高於TRIPs。最重要的一點,是TPP協議內容和標準大多站在美國自由貿易理念立場,滿足其戰略利益訴求,這一點在智慧財產權談判上,又再次重現。

TPP談判過程中,美國貿易代表表示仲裁程序因為太具爭議,將不會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爭端解決程序,但最後卻仍將凌駕於法院和實體法上的仲裁程序納入,讓外國公司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上具備了極大優勢。

為了提升在亞太地區的主導權,藉此制定新的國際貿易規則,挽救美國低迷的就業市場和經濟,美國積極扮演TPP主要推手的角色;而TPP201510月已經在占世界貿易40%12個國家之間達成共識,但仍需相關國家批准(完成國內程序)。一旦完成程序,TPP將極大減少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的障礙,同時也要求所有的締約國接受一個充滿爭議的仲裁程序,也就是「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

ISDS遭質疑是讓跨國財團的利益凌駕於國家主權和種族平等政策之上的黑箱條款,在許多國際投資貿易協定中,都存在ISDS機制,就是當外國投資者和地主國發生爭端時,為了避免出現愛國判決,不利外國投資者,所以將這類爭議提交給國際仲裁機構仲裁,但這類仲裁經常黑箱作業,向財團靠攏,因此否決地主國的法律甚至主權,也否決多數社會大眾利益。

ISDS條款在過去30年內,已經大量出現在國際貿易協議中,起初ISDS旨在保護投資者,例如外國投資者財產被當地政府徵收,仲裁員可命令政府支付合理賠償;但近年來ISDS仲裁員(有些也是跨國財團律師)甚至會將正常的政府行為(例如保護健康、勞動者權益等)認為是擾亂外國公司期待利益,而向政府請求巨額賠償。

因此,TPP又允許ISDS條款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引發其他各國爭議。如此一來,外國公司可能用ISDS挑戰地主國專利申請駁回的處分、挑戰侵害商標權的判決結果、挑戰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判決任何對外國公司智慧財產權有不利影響的政府行為,都可能遭到攻擊。ISDS在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已經大量被提出,但至少這些協定並未將智慧財產權納入。2015TPP將如此具有強烈爭議性的ISDS條款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未來將發生什麼樣的後果,引起各國不安。

最大的問題是:ISDS條款仲裁員的權力凌駕於國家法律,無須遵守先例,也無人可以監督,甚至裁定結果也沒有實質的上訴管道。所以仲裁員只基於自己對「最低待遇標準」的理解來做判斷,使ISDS演變成一種超司法的審查形式。因為TPPISDS條款,使締約國開始擔心要承擔巨大的風險,但至目前為止,美國貿易代表雖被多次要求就此問題提出評論,卻仍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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