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理事會批准未開發國家藥品豁免延至2033年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未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y, LDC)是經過聯合國認定的社會、經濟、人類發展指數最低的國家,向WTO請求,要求TRIPs委員會延長LDC享有的實施藥品專利豁免,直到他們不再是未開發國家為止。LDC和美國協商後,TRIPs理事會同意豁免,允許LDC在2033年以前豁免適用執行藥品上的智慧財產權。
藥品豁免規則可以幫助LDC不用考慮專利狀況,授權進口並生產仿製藥,例如提供愛滋病治療藥,也不必擔心專利侵權訴訟。目前LDC藥品豁免期TRIPs理事會只同意到2016年1月1日,據聞其實美國並不同意延長豁免,認為TRIPs理事會不應同意LDC不斷請求豁免延長;但據LDC提供的消息,這次TRIPs理事會允許LDC藥品豁免延長協議條件比上次更好,上次延長了14年,這次延長了17年,對急需建立製藥產業的LDC而言,3年時間也非常重要。
TRIPs除了同意延長藥品豁免外,也同意LDC豁免TRIPS協定第70.8和70.9條的請求。70.8條是規定不提供專利保護的LDC成員國仍然須提供專利申請的管道,一旦專利能獲得保護,已經提交的專利申請將在專利保護期剩餘的時間內享有保護;上次LDC藥品豁免延長並不包括對70.8條義務的豁免,但包括第70.9條的豁免。
第70.9條是有關專有銷售權期限的規定,專有銷售權期限以藥品在LDC成員國境內獲得上市許可後5年,或產品被成員國授予專利或被拒絕專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相對於TRIPs有期限地延長豁免,歐盟支持LDC最初提出的,只要仍然屬於LDC國家,就可以享有永久性的豁免。歐盟委員會認為LDC人民迫切需要醫藥治療,智慧財產權規則並非首要考量,所以歐盟願意提供LDC藥物豁免的法律確定性地位。然而歐洲製藥工業協會聯合會(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sociations)卻持反對立場,認為歐盟此一決定的影響,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重要,因為大多數LDC需要的專利藥都已經過了專利保護期,因此提供醫藥豁免對LDC融入全球貿易體系的平衡並無幫助。
對於TRIPs理事會批准LDC藥品豁免延至2033年,非政府組織則呼籲LDC趕緊利用這些年的過渡政策空間,積極修改相應的國內法,將藥品排除在專利和試驗數據保護之外,並且明確規定直到2033年1月1日或此後TRIPs理事會可能授予的此等過渡期失效之日,藥品都不納入保護。
另外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是關於將智慧財產權排除在「非違反之訴(NVC)」以外的中止令是否該永久化?所謂NVC,是指若A國認為B國採取了一個剝奪A國預期貿易利益的行為,即使B國沒有違反任何WTO規則,A國也可以啟動爭端解決程序。大多數國家支持永久化該中止令,2013年12月WTO部長會議要求TRIPs理事會就該中止令表示意見,無論是否同意永久化,但討論仍未獲共識。美國和瑞士對此持反對立場,近期將再召開會議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