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仲裁法,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承認具確定力與執行力
立法院於2015年11月13日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仲裁法第47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國外仲裁判斷只要送經法院裁定承認,將與國內法院判決具同一效力(有實質確定力),同時得為執行名義(有執行力)。如此一來將可簡化解決商務爭端,有利於與國際接軌。
仲裁是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其現在或將來發生之爭議,得不經由訴訟而直接交由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的制度。過去台灣對外國仲裁判斷只承認其執行力,但對仲裁本身的效力沒有論斷,導致許多紛爭。台灣屬貿易大國,為了盡速解決貿易紛爭,仲裁確比訴訟更有效。因此,此次修正仲裁法第47條,對解決商務爭端有正面助益。
仲裁法第47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47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