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5年8月31日向各級行政單位公布了國發〔2015〕50號有關《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以下簡稱「大數據綱要」)之通知。國際大數據權威Viktor Mayer-Schönberger表示:台灣公部門與民間企業若仍無法有計畫地利用大數據創新,5年內將失去競爭力。
所謂「大數據」,是指無法在一定時間內用常規軟體工具對其內容進行抓取、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大數據技術」,是指從各種各樣類型的數據中,快速獲得有價值信息的能力。適用於大數據的技術,包括大規模並行處理(MPP)資料庫、數據挖掘電網、分散式文件系統、分散式資料庫、雲計算平台、互聯網,和可擴展的存儲系統。
數據技術發展和經濟社會的無界融合引發數據迅速成長,數據甚至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對大數據進行有效的分析,對於全球生產、流通、分配等各種經濟機制、社會生活方式甚至國家治理,都將產生重要影響。中國大陸雖然具備市場優勢,但缺乏統籌規畫與相關法規配套,所以國務院決定制訂「大數據綱要」,加快整體規畫與整合。
中國大陸「大數據綱要」架構,主要是由國務院統籌協調,發揮市場在有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大陸政府資訊系統和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加速平台整合;民間則以企業為主體,營造公平環境,加強大數據關鍵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藉此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的創新應用。同時,政府也配套完善相關法規制度與標準體系,以提升治理能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大數據綱要」計畫在未來5-10年逐步實現以下總體目標:
1. 建立精準治理、多方協作的社會管理新模式,將大數據作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2017年底前完成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之格局。
2. 建立運行平穩、安全高效的經濟運行新機制,運用大數據提升財政、金融、稅收、農業、統計、進出口、產品質量…等各領域更準確的監測、分析、預測、預警,提高決策的針對性、科學性與時效性。
3. 建構以人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務新體系,在公用事業、健康醫療、勞動就業…等領域全面推廣大數據應用,優化資源分配。
4. 形成公共數據資源合理適度開放共享的法規制度與政策體系,2018年底前建成信用、交通、金融、就業等重要領域之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帶動公眾開展大數據增值、公益性開發和創新應用,激發大眾創業。
5. 推動大數據與雲計算、物流、行動網路、3D列印等融合發展的新模式,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刺激新的經濟成長。
大數據源起於美國政府在2012年3月投入2億美金積極建構數項大數據計劃,因而帶動起一波又一波資料科學的風潮;而當時美國也同步調整相關法規,例如修正《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處理《國家資料外洩法》,以兼顧數據分析科技與保障個人隱私間的平衡。
大數據權威Viktor Mayer-Schönberger 2015年9月17日第二次訪台演講,就明確指出:由硬體製造產業奠基的台灣廠商如不懂大數據,永遠只能從事微利代工;但如果廠商能運用大數據,就能掌握關鍵技術,並藉由專利保護增加獲利。以勞斯萊斯公司最近推出的大數據引擎為例,在飛機引擎上安裝感應器預測零組件何時會損壞,不僅可以幫助及早維修,也可以幫助勞斯萊斯公司從硬體公司轉型成一個資料應用平台,提供飛機運作時的行為模式等資料。因此,台灣政府迫切需要思考大數據創新,否則不僅獲利將越來越微薄,也將淪為永遠的代工,喪失競爭力。
閉門自省,目前台灣對大數據不僅在政策上還是毫無頭緒,在法規制度上也缺乏整體配套。舉例來說,民意代表或媒體向政府要資料,公務員往往以個資法為由,不願公開政府資訊。即使公開,資料是否完整也將產生許多後續分析上的困難,特別在量化統計分析過程中,若政府公開資料中缺少某些關鍵變項,後續的統計分析就極容易產生嚴重的偏誤。
除了美國之外,2013年6月日本公布了「創建最尖端IT國家宣言」,以促進大資料的廣泛應用;2013年8月澳洲公布了大數據相關政策,推出了大數據分析的實踐指南;英國展開「資料權」運動,社會大眾可以自由瀏覽政府公開資料網站上的所有資料;韓國啟動了大數據中心戰略,計畫建設一個開放性的資料中心,社會公眾均可透過該資料中心對大數據進行分析;法國政府也將大數據列為大力支持和戰略性的高新技術。世界各先進國家已經陸續對大數據時代來臨,提出各種應對計畫,中國大陸也公布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台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