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中國大陸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該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下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畫和編制專案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專案時,應當明確專案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科技專案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資訊,提供科技成果資訊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公佈有關資訊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不予公佈的資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專案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資訊匯交到科技成果資訊系統。國家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專案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資訊匯交到科技成果資訊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
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定,依法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形式、管理機制、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創新,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援。國家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
第四十六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資訊的,由組織實施專案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