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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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20158月起對trade dress嚴格審查

KIPO公布韓國自20158月起修改商標審查指南,對於商品外觀及包裝(trade dress)例如商品包裝的形狀或顏色,特別是具有功能性者,未來審查將趨嚴格。

所謂的「Trade dress」是指產品、服務或其包裝視覺外觀(visual appearance of a product or its packaging),受到法律保護之前提有二:1.應足以作為辨識其商品或服務或其提供者之來源辨識(a source indicator),2.非具功能性者(nonfunctional),否則就屬於專利法保護之問題。

其實韓國在20158月份修改審查指南之前,對於「Trade dress」也認為不得具有功能性,但是對於何謂功能性之審查標準不夠完備,所以只有規範到判斷「Trade dress」是否符合上述第一個要件的「識別性」而已。

1998年有立體商標制度起至20156月,韓國共有1,128件立體商標提出申請,其中有263件核准註冊。而在過去三年中,只有13件是因為商標形狀具有功能性所以被核駁。KIPO認為:「Trade dress」即使不滿足識別性要件,但仍可能因為長久使用而取得第二層意義;但是如果「Trade dress」具有功能性,就無論如何無法被註冊為商標;因為如果就「Trade dress」整體觀察發現其具有功能性卻仍准予註冊商標,將使這個具有功能的形狀或結構被獨占,而影響同業的自由競爭。因此,即使「Trade dress」只有一部分而非全部具有功能性,仍然不准註冊。

KIPO這項政策立即影響到的是三星電子和蘋果公司,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已經判決這二造的專利訴訟蘋果敗訴,因為蘋果的iPhone設計具有功能性,所以不得受到「Trade dress」的保護。KIPO的政策和美國法院的判決結果理論一致。這件訴訟進行了三年多,主要是三星電子複製了蘋果iPhone的外觀均勻圓角,從而使手機攜帶方便並增加耐用性;蘋果iPhone除了申請「Trade dress」也申請了專利(D61877),前二年專利權人蘋果公司一直居於上風,而訴訟重點也一直在賠償金額上,但近日USPTO卻開始對蘋果iPhone的可專利性提出疑問,甚至判決蘋果手機的圓角矩形專利無效,使得這個訴訟產生大逆轉。

台灣對於「Trade dress」很早就有明確的處理規定,20071218日智著字第09600108650號函釋,也對商品外觀與包裝(trade dress)之保護有詳細說明:

1. Trade dress」依照商標法規定取得立體商標註冊者,對於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商品外觀或包裝上,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而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可以主張商標法所規定的民、刑事責任來獲得救濟。然而,欲通過商標申請審查程序而獲准註冊,除了要具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以外,還必須不能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情形。

2. Trade dress」未取得商標註冊的商品外觀與包裝並不在商標法的保護範疇,原則上是以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範之,然而依照公平法第20條之規定,商品外觀與包裝必須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程度始有適用餘地。此外,對於公平法第20條規範未及之事業仿冒行為,若有搭便車、高度抄襲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情事,亦得以公平法第24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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