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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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2015729日起適用之新制

 

韓國2014429日通過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已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2015729日起另有部分條文開始施行,重點如下:

一、放寬分案限制,凡2015729日後(含當日)才收到核准通知之專利案,均得適用。

韓國原專利法規定,分割案之申請僅得於以下時點提出:

1)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出前;

2)回覆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期間內;

3)最終核駁審查意見發出日起 30 日內。

因此,專利核准通知後,依現行法不得再提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修正後之新專利法放寬分割案申請時點之規定,在專利核准後仍得提出分割案之申請,期限為收到專利核准通知後之 3 個月內或專利領證前,以先到期者為準。

但上述新專利法之規定,並非全部案件均可適用,必須是2015729日(含當日)後核准之專利案,才適用新法規定。所以,如果審查中的案件審查委員決定核駁,那麼建議申請人考慮盡量延展答辯期限(最長4個月),以便於2015729日(含當日)後才核准專利,如此一來將可有更多時間考慮是否提請分案。

二、放寬主張12個月新穎性優惠期的限制:

所謂12個月新穎性優惠期的限制,是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應喪失新穎性。但如果符合以下要件,則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1)因研究、實驗目的;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向KIPO提出申請,敘明相關事實,則例外認為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不喪失新穎性,但前述(3)之事由不限於申請時即須敘明;此12個月期限即稱為新穎性優惠期。

提據修正前之韓國專利法,為了要主張這12個月新穎性優惠期的利益,申請人在提申專利日起30日內,就必須以書面方式敘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意願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呈予KIPO

但修正後的韓國專利法則放寬限制,申請人即使在提申專利時並未以書面方式敘明要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利益,事後仍得主張,期限為提專利修正案前,或者收到核准通知或領證通知前,以先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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