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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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合作2015618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201411月台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就台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後,歷經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多次溝通協調,終於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台日雙方正式公布「台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2015618日起施行。

本寄存相互合作計畫是台灣第一次與外國合作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也使得台灣成為日本對布達佩斯條約之會員以外國家,第一個簽署寄存相互承認者。

合作計畫實施後, 台灣人去日本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日本人來台灣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日本特許廳承認我國指定寄存機構(目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下稱食品所)的寄存效力,而智慧局也承認日本指定寄存機構(目前為日本國際寄存機構NITE-IPODNPMD)的寄存效力。

不僅如此,本寄存相互合作計畫實施前,台灣人曾在食品所的寄存事實,或者日本人曾在日本國際寄存機構的寄存事實,只要是專利申請日在本計畫實施日後(含實施日),並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寄存證明文件,在本計畫實施前就近寄存之事實亦可被雙方承認,不必重複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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