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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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入海牙協定配套修改設計專利法

 

《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最初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在海牙所簽訂之有關工業設計的國際寄存制度,申請人可透過《海牙協定》以單一申請案指定多個成員國取得工業設計專利保護;協定自2015513日開始在日本生效,日本配套修改設計專利法,亦於同日起生效。相關重點摘要如下:

一、                海牙協定

1.     海牙協定是一個國際註冊體系,一個設計專利可透過海牙協定以一案指定多國取得保護,不需分別向各國均提出申請;

2.     締約國的國民、在締約國境內有住居所、在締約國有設立工商業機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利用海牙協定申請外觀設計國際註冊;

3.     依據巴黎公約得主張國際優先權;

4.     與馬德里議定書不同,不需要在申請人原屬局先有基礎案作為國際申請之基礎,依據海牙協定申請人直接就可以向國際局提出外觀設計案之國際申請;

5.     WIPO所屬設置於各國的國際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收到申請案之日,即為申請日;

6.     只能透過WIPO設置於各國的國際局接受外觀設計申請案,此外即使是締約方的中介辦事處,也不能接受申請;

7.     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送至國際局後即可取得國際局註冊,國際註冊日後6個月案件將公告,但得申請延緩公告;公告後就可以到所指定的締約國依據該國法規審核該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准予註冊,最後再將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通知國際局;

8.     外觀設計保護標的必須是一個可被製造的工業設計產品,一件申請案中最多可以包含100個外觀設計,但這些外觀設計必須都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Locarno Classification)的同一類別。

9.     外觀設計申請國際註冊後可主張6個月的國際優先權,也可以要求提前或延緩公告,延緩日期自申請日起算最多延緩12個月(依1960年法案)或30個月(依1999年法案)。

10. 外觀設計每5年需延展一次。

二、                日本設計專利法

1.    由於國際局不會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一般只要申請文件完備,國際局收到國際申請之申請書日期就是國際註冊日。若有缺件則以文件齊備日為國際申請日也就是國際註冊日。

2.    海牙協定只是國際註冊程序的協議,不涉及任何實質審查;因此,任何涉及實質保護的問題,還是需依各締約國內國法律來處理。

3.    既然透過海牙協定申請外觀設計國際保護,公開是強制性的,所以需保密的外觀設計案就不適合透過海牙協定提出申請。

4.    若外觀設計權被公告後,取得權利保護前被模仿,仍有權請求賠償;

5.    若一件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案中包含數個設計,進入日本內國程序後每個外觀設計都將被視為一個申請案;

6.    主要的外觀設計及其相關的設計可被當成是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案,一案多件;

7.    申請國際註冊的費用都需用瑞士法郎,若指定在日本受保護,指定費為582瑞士法郎,向日本國際局即日本特許廳(JPO)繳納。

8.    若國際公開日後12個月內沒有收到核駁通知,該外觀設計即取得註冊。

三、                其他實務

1.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案會對國際公開,若申請案遭核駁,所有審查過程的相關文件可在網路上查詢。如果不想讓潛在的競爭對手了解太多細節,就考慮不要提國際申請案。

2.    透過海牙協定指定日本,比直接向日本提申外觀設計便宜一些。

3.    若是三維外觀設計,日本特許廳要求申請人提供正面圖(a front view)、後視圖(a back view)、俯視圖(a top view)、仰視圖(a bottom view)、左面圖(a left side view)及右面圖(a right side view),每個圖都必須符合正投影方法及依相同比例繪製。

若申請外觀設計只有附一個圖,很可能以「未具體表示申請範圍」被核駁,此時通常不允許補正圖式,除非在例外情況下即使只附一個圖,具備在該外觀設計所屬領域的通常智識就足以說明這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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