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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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對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之解讀

 

日本最高法院於201566日就專利侵權案件做出判決,擴大解讀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product-by-process claim)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推翻了IP高等法院2012127日的判決結果,並將全案退回IP高等法院審理。

「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是請求項中以製成產物(或元件)的方法記載而請求產物(或至少是物品的元件)者。典型的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有二種:一種是物之申請標的完全由製造方法所界定,另一種則是物的申請標的中之部分技術特徵由製造方法所界定。在美國,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僅限物之申請標的完全由製造方法所界定,但日本包含第二種,所以日本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範圍比美國大。

然而,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卻認為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往往因為欠缺明晰性(clarity)而無效,因為由製造方法來界定物,很難清楚地描述物本身的結構及其特徵,因此,除非申請專利時用元件來直接定義產品是不可能的(impossible)或不切實際的(impractical),否則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原則上會因為欠缺明晰性而無效。

換言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只要申請專利時用元件來直接定義產品是可能做到或不難做到的,就不能用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撰寫。但是依據JPO的專利審查基準,對於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卻無如此限制,也不會因此而欠缺明晰性。所以日本高等法院提出了一個與JPO審查基準、IP高等法院判決不同的見解,有必要深入探討。

依據上述日本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半導體領域案件若用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撰寫,是否可能無效?其次,如果分析產品元件結構或特徵將所費不貲或曠日廢時,那麼用元件來直接定義產品是否可能被認為是不切實際?在生命科學及化學領域,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又該如何應用?這都是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衍生出的問題,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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