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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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工商總局提出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中國大陸工商總局為落實《反壟斷法》,針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所引發的壟斷問題,於201547日公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亂搭售商品。《規定》將自201581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表示: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是反壟斷執法的重要內容,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更引發壟斷問題。此次公布新規定,也是為了引導經營者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合乎規定,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

《規定》共19條,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出解釋,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定。《規定》也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對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對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等做了細化規定。

針對搭售,規定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違背交易慣例、消費習慣等或無視商品的功能,將不同商品強制捆綁銷售或組合銷售,且排除、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在搭售品或被搭售品市場上的競爭等,就視為違反規定。

此外,如果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工商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定,將處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工商部門將在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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