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明專利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智慧局考量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自2015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無需另行繳納規費。但發明專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1、 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 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 該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請。
4、 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必須注意的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於申請實體審查同時或嗣後為之,但不得晚於申請日後3年。該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者,前述期間以向台灣提出之申請日為準。
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時,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敘明:
1、 專利申請案號。
2、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 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且此特定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例如「於2016年6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2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
待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智慧局會將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序審查。
另外附帶提出說明:
1.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不影響公開日期。
2. 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不得逾越「申請日後3年內」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