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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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職務發明條例草案並徵求意見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2015331日中國大陸國知局網站公布了《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同年42日中國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則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此次中國大陸修改職務發明,主要是因為20106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要「制定職務技術成果條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職務發明人權益,提高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為了落實這一任務,國知局聯合科技部等相關主管部門,於2010年開始起草條例。

據官網介紹,此次《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共744條,包括:1.發明的權利歸屬;2.發明的報告和申請知識產權;3.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4.促進職務發明知識產權的運用實施;5.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規定。修改的主要重點,是調整職務發明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也直接影響到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單位進行科技創新和轉化運用的積極性。

2013年,國知局曾委託中國發明協會做了《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狀況調研》。報告顯示,47%的發明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基本保障;35%的發明人認為得到了充分保障;18%的發明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同時,80%的發明人認為,《職務發明條例》的制定十分必要。

從調研結果看,中國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現有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缺乏可操作性;

二、實務上單位侵害發明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挫傷了發明人的積極性。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完善立法,建立利益分配機制,對職務發明制度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補充程序性規定,將發明人權利救濟措施和途徑規定更明確,確保發明人的合法權益被落實。

這次提出的職務發明條例草案,詳細規定了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劃分標準,規定職務發明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所在單位,同時規定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與發明人約定其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原則)。在職務發明權利歸屬單位後,為了保護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其創新積極性,條例草案則規定單位有給予發明人獎勵和報酬的義務。

此外,為了鼓勵職務發明,條例草案也規定單位轉化實施職務發明及其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及發明人獲得的獎勵、報酬,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至於研發機構及高等院校一般不具備實施發明的條件,為防止其將職務發明「雪藏」,導致發明人獲得報酬的權利難以實現,條例草案借鑒《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關內容規定,對於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沉睡」的職務發明,發明人可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根據與單位的協定進行轉化實施,並按照協議享有相應的權益,讓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人格權部分,考慮到發明人的智力勞動是職務發明產生的必要條件,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在權利保障上,條例草案既規定了發明人有向單位報告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及配合單位申請知識產權的義務,也規定了單位擬放棄與職務發明有關的知識產權時,發明人享有的權利。而在法律責任上,條例草案既規定了發明人私自將職務發明以自己名義申請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也規定了單位違反條例草案規定對非職務發明申請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草案內容來看,新法內容與台灣專利法對職務發明的規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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