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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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擴大上訴委員會將持續准予植物專利

 

2015327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簡稱EBA)針對植物(plants)及植物材料(plant material)之「可專利性(patentablity)」與「明確(clarity)」要件做出二件最新判決,這二件判決是G2/12(番茄)和G2/13(綠花椰菜);這代表EBA未來將繼續對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植物及植物材料准予專利。

一、G2/13(綠花椰菜:植物之可專利性)

EBA根據歐洲專利法第53(b)條規定作出裁定:植物成長的生物過程(biological processes)之可專利性,對於植物或植物材料本身之申請專利範圍(claim)是否准予專利,並未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植物成長的生物過程對產生新植物是必要的,所以這個生物過程不會影響EPO是否同意對植物/植物材料准予專利。

EBAG2/13判決中再次強調這個規則:植物生產流程的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一個長成新植物/植物材料的生物過程,而這個申請專利範圍不會影響EPO對這個植物/植物材料本身是否准予專利的判斷。植物/植物材料本身是否准予專利必須考慮其可專利性之要件,與植物生產流程無關。

二、G2/12(番茄:明確性要件)

EBA在異議程序中針對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符合「明確(clarity)」要件做出裁定,申請人在專利審查階段就必須妥善考慮專利要件是否明確,不能等到異議程序才做修正;異議程序不是用來重新審視專利要件是否明確,或是如何將專利要件修改為明確用的。在本裁定中EBA舉了數個不同例子說明,值得參考。

例如:將已核准的附屬項和已核准的獨立項結合,或者將已核准的數個附屬項中的一個和已核准獨立項結合,都不符合明確性要件。

又如:將已核准的獨立項及其特定特徵的描述結合,或者已核准的獨立項及其已核准的部份附屬項結合,則符合明確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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