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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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20151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康&康國際特許法律事務所】

南韓2014429日通過修正專利法,新法自201511日起正式施行。重點整理如下:

一、補正申請專利範圍(claims)之寬限期減為14個月:

申請人必須依韓國官方規定之格式撰寫申請專利範圍,若專利提申時未依規定提交申請專利範圍,則:

修法前

修法後

應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補正。

應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補正。

二、新增接受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並取得有效申請日:

新規定

1.          允許申請人暫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以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的韓文譯本。

2.          目前接受的外文本僅有英文。

3.          在韓文譯本提出前,得修正說明書、提請分案、請求實審;但公開後則否。

三、PCT案進入國家階段韓文譯本提交期限得延後至32個月:

修法前

修法後

PCT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出韓文譯本,該期限不得延展。

允許申請人在最早優先權日起第30-31個月期間提出申請並繳交必要規費,將韓文譯本提交期限再延長一個月,亦即得延後至最早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提出。

四、以外文本提申之修正/訂正:

專利若以外文本提申,得提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進入實審後審查委員一般是以韓文譯本為基礎加以審查,但若審查委員要求訂正翻譯錯誤也是可以的。因此,實際上修正基礎是「外文原本」而非「韓文譯本」。

修法前

修法後

韓文譯本(Korean translation

外文原本(the original literature in foreign language

以下舉例比較說明以韓文譯本vs.外文原本作為修正基礎之異同:

 

外文原本

韓文譯本

修正結果

修法前(以韓文譯本為修正對象)

鈣(Ca

칼륨

(potassium)

無修正(韓文寫法都是칼륨

修法後(以外文原本為修正對象)

准許將potassium修正為calcium

說明:韓文的鈣和鉀寫法完全一樣,都是칼륨

 

以韓文譯本為修正基礎

以外文原本為修正基礎

韓文譯本得否修正

誤譯得訂正

違反修正範圍規定

審查:駁回

韓文譯本

韓文譯本及外文原本共同者

審判:無效

韓文譯本及外文原本

外文原本

專利核准後修正基礎

韓文譯本

外文原本

分案依據之基礎

韓文譯本

外文原本

 

五、PCT案之修正:

六、得補繳年費回復權利:

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按規定補繳年費以回復權利。

修法前

修法後

1. 只適用於已核准的發明專利

2. 補繳三倍年費才能回復權利

1. 適用於所有發明專利

2. 加倍補繳年費即得回復權利

七、提起訴訟請求更正之限制

修法前

修法後

專利無效審判進行中不得提訴訟

專利無效審判或請求更正之審判進行中,不得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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