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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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双十一」商標爭議

中國大陸發起「双十一」 網路購物活動,現在台灣商家也廣泛加入促銷折扣戰;今(2014)年中國大陸的雙十一甚至創造了人民幣571億元的銷售額,比以往吸引了更多電子商務廠商參加。

事實上,「双十一」是阿里巴巴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廣告類服務)及第38類(電信類服務),註冊號分別是第10136470號及第10136420號,授權給阿里巴巴旗下的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天貓」)使用。在今年的双十一前夕,阿里巴巴發出通知信,主張其擁有「双十一」的商標專用權,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的使用行為將構成商標侵權。

多家電子商務企業對此則表示: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是電子商務行業的促銷活動,必須有多家電子商務企業共同參與才能成就這個活動。如果「双十一」只能由單獨一家公司使用而撐起一個行業,那麼一定是絕對的壟斷,不僅讓會讓整個行業受到損害,也會讓消費者利益受損。商標註冊是為了防止惡意侵權,但不能因此阻止其他人參與電子商務的合理使用。双十一是全民參與的網購促銷日,不能由某個企業獨佔。

嗣後,阿里巴巴便改變態度表示:「双十一」從來不屬於阿里巴巴,就像中國大陸的電子商務行業從來不屬於阿里巴巴一樣。只有網絡店面與實體店面、海內外廠商與企業共同參與,這個節日才有可能成為所有商家與消費者的節日。此外,阿里巴巴也提出,其於2011年提申「双十一」商標,次年獲准使用,但從未以此限制其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双十一」。

「双十一」商標引發了中國大陸的廣泛討論:

1.       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双十一」得註冊為商標,沒有問題。但註冊之後,由於「双十一」是一個對特定節日描述的用語,這樣的特殊性可能會使「双十一」的專用權範圍被限縮。

2.       「双十一」註冊在第3538類,都與電子商務服務有關,「双十一」已經是電子商務促銷活動的重要節日,阿里巴巴在第3538類服務上註冊使用「双十一」來描述相關的促銷活動,可能構成對其使用服務本身的特點描述,減弱該商標的顯著性。

3.       阿里巴巴選擇以「双十一」這樣的描述性文字註冊商標,使得這個商標禁用的範圍可能因此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亦即其保護範圍可能變小。例如:阿里巴巴不能禁止其他的電子商務企業或實體店家使用「双十一」來對期間內的促銷活動進行正當描述。

4.       也有人認為:由於網購消費的特殊性,網購消費者往往是出於對某個特定網站的忠誠度,而非對全部網購店家都有興趣,因此雖然阿里巴巴註冊了「双十一」商標,但其他電子商務企業就算使用「双十一」,也不會因此造成消費者對網購服務商的混淆。

由此看來,阿里巴巴雖然取得「双十一」商標的註冊,但實質上能主張保護的範圍有限,未來要如何使用並主張排除侵害,也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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