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5/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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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中國大陸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2014825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進行審議。
2014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未來對技術性、專業性、區域性更強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將進一步集中管轄,並於審判工作基礎較好的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規定》共有8條,重點整理如下:
一、專屬管轄:
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第一審案件,不僅包括不服國務院部門准否專利/確定專利權歸屬類裁定(決定)之行政案件,還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引發的普通行政案件。
二、上訴管轄:
在知識產權法院轄區內,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之上訴案件,無論該第一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知識審判庭審理或是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均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管轄所在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三、二審管轄:
對知識產權法院做出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之上訴案件,均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再分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各自審理。
四、跨區域管轄:
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將對所在省(直轄市)的專利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五、一審管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統一審理對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總體來說,《規定》實現了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的精神,由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關於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將由最高法院根據案件類型及數量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等,均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任免。
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后,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同時,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工作也將接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知識產權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接受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知識產權審判是專業性較強的專門審判工作。所以未來將嘗試建立法官員額制度,並將全面落實司法公開措施,有序推進主審法官責任制和完善職業保障等改革。這次發布《規定》,是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的重大變革,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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