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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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恢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 

日本相當於台灣專利舉發的制度稱為「專利無效審判」,專利無效審判是由審判請求權人提起,以專利權人為被請求人,在特許廳下設審判部,審判部由審判官就個案組成3人或5人之合議庭負責審理,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審判長,以口頭審理為主要的審理方式,審理結果應送達兩造當事人及參加人。當事人若對審理結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審決撤銷訴訟」,並且由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若再不服則得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日本異議制度最早是「領證前異議」,1995年起改為「領證後異議」,但200312月也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專利無效審判」制度。然而,改為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後爭訟案件量並未減少,原因是在專利核准後不論經過多久,都還是可以提起專利無效審判,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專利陷入一種不安定狀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使專利權歸屬能盡早確定,日本2014 5 14 日公告專利法部分修正草案,將重新恢復專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opposition system)。 
 

根據 2014 5 14 日公告的專利法部分修正草案,日本將恢復專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opposition system),預計於公告後一年內施行,確切施行日期尚未公布。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恢復專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任何人(不得匿名)得於專利核准公告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異議,主要以日本特許廳與專利權人間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只有專利權人可針對日本特許廳的撤銷決定提出上訴,異議人則不得針對日本特許廳的維持決定提出上訴;但若異議人為利害關係人,可另提出舉發。
2)可提出異議事由:缺乏專利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重複授予專利、欠缺實施例、欠缺說明書支持、欠缺明確性;若以外文本提申但後來超出外文本原揭露範圍,也可以提出異議。換言之,只要和可專利性實質相關的事由都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只是形式問題,則不得提出異議。
3)在專利撤銷理由通知書寄出後不得再修改異議摘要,舊規定則是異議審查期間得隨時修改異議摘要。
4)一律以所有的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沒有面詢。
5)在異議程序中,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但僅限於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釋明不明瞭之記載、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如果更正會使申請專利範圍擴大,則一概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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