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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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專利商標權在台灣境內使用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台灣境內銷售勞務的認定,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因此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只要其一是在台灣境內時,即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要課徵營業稅。
如此一來,若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給台灣企業,在台灣境內使用,已構成課徵營業稅的條件,必須繳納5%營業稅。
依據上述原則,財政部20141118日核釋:台灣的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台灣的另一營業人,因該勞務是在台灣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取得的收入須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勞務,不適用零稅率。
依據現行做法,國外營業人在台灣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可由買受人按給付額自行報繳營業稅外,其餘均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解釋,同理台灣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台灣另一營業人,其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在國外,但既是由台灣營業人在台灣境內提供,且由台灣境內營業人取得,亦應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並課稅。
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當外銷貨物或勞務非在境內消費時,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或類似外銷的貨物或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因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等同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藉此促進對外貿易。
但是財政部指出,台灣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勞務購買者若是台灣營業人,因無勞務外銷及收取外匯情事,與營業稅法第7條適用零稅率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符,規定這類銷售在國外註冊,但在國內使用的商標權或專利權等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上述原則,簡化成下表來說明:
勞務提供地
專利/商標權註冊地
使用地
是否課徵
營業稅
營業稅稅率
台灣
國外
台灣
要課稅
5%
台灣
國外
國外
視同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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