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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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局:猴子自拍照無著作權 

英國攝影師 David J. Slater2011年去印尼國家公園參觀,決定試著去接近動物。他和當地導遊組隊花了三天時間在一群獼猴中活動,讓這群獼猴熟悉他們,表明沒有侵略的意圖。
幾天後,雖然獼猴們未曾與人類相處,但獼猴開始習慣這群人的存在,而獼猴只對Slater肩上背的相機有興趣。
後來,Slater把相機放在三腳架上離開,過了不久Slater回來檢視這些裝備時,發現獼猴們非常有興趣地圍著相機;獼猴們非常調皮,其中一隻獼猴發現了相機按鈕,按下快門後喀擦的聲音吸引了獼猴的注意。剛開始獼猴嚇到了,所以急忙逃走,隨後獼猴們又回來了。接著獼猴不停按下快門,Slater因此得到了許多獼猴拍的照片。
Slater後來檢視這些照片,發現起初有許多獼猴呲牙裂嘴像扮鬼臉般的照片;後來這些獼猴似乎漸漸安定了下來,拍出一系列獼猴不同姿勢活動的照片,多達數百張。Slater將這些獼猴自拍照放到網路上,引起眾多討論,最後被維基百科引用,Slater便開始與維基百科基金會(Wikimedia Foundation)展開法律戰爭,爭點就是Slater是否能主張這些照片的著作權。
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2014 8 21 日正式拒絕了猴子自拍照註冊著作權之申請。依據美國著作權局最新版的著作權法摘要,動物創作的圖片/照片或來自自然界、動物或植物完成的著作,甚至來自超自然生物創作,均不得申請登記著作權。也就是說,只有「人類」完成之創作,才有可能在美國取得著作權。
依據台灣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綜合觀察,獼猴非人類不可能成為著作人,而獼猴等動物完成之著作,也不可能由獼猴享有著作人格權(獼猴無人格),所以結論與美國著作權局是一致的:猴子自拍照無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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