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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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店面設計在歐盟獲准商標註冊 

蘋果公司(Apple Inc.)以其光滑流暢、玻璃及不銹鋼構成之店面陳設設計為商標, 2010 年在美國取得商標註冊後,便積極布局全球。

20105月蘋果公司開始申請店面陳設設計商標以來,已經兩次被駁回申請,最後蘋果公司提交了一份122頁的文件,詳細列出了Apple Store 的獨特之處。最後USPTO核准了蘋果的店面設計商標,保護範圍包括:一個清晰的透明玻璃材質門面、嵌入式頂燈、在店舖內擺放長方形的桌子、後面的牆壁上鑲嵌螢幕顯示器等。

然而,德國商標局認為蘋果的店面設計商標並無法讓消費者辨識其展示之商品是來自蘋果公司,也無法辨別其與其他電子零售商之差異,因此以不具識別性核駁其商標申請。

蘋果公司不服,向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提起上訴,歐洲法院推翻德國商標局之核駁處分,認為以店面設計作為商標,其識別性之判斷原則在於申請人之商標在其他企業之間是否足以識別其服務或商品來源,而蘋果的店面設計商標是僅透過設計,無關呈現的比例及大小,以具特定店面陳設設計的專賣店形式提供大量智慧型展示商品和顧客服務,展示活動代表著許多與產品有關的研討在此舉行,並透過此方式構成有償服務。蘋果的店面設計商標在這樣的服務概念下提供服務,足以構成消費者辨識其展示之商品是來自蘋果所生產,應准予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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