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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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商標法2014625日部分修正 

南韓修訂商標法以保護中小企業,避免其商標被濫用並防止遭到侵權求償。新的商標法也將限制商標代理人以不適當目的使用商標並從中獲取報酬,以建立商標的合理使用機制。
由於舊的韓國商標法規定較為模糊,導致商標實務呈現些許混亂局面,許多缺乏法律知識的中小企業雖然營業但未申請註冊商標,使不肖之商標代理人趁機搶註近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標,並對真正使用之商家提出侵權訴訟請求賠償。
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若因為他人的大量投資及努力而使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申請商標,則只有此權利人能獨佔並排他使用;即使這個商標不具識別性,只要有長久使用之事實,仍能註冊為商標。【編按:類似台灣的「取得第二層意義」】
其次,這個具知名度的商標即使被第三人指定使用於其他完全不相關且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商品並申請註冊,只要後案有可能減損前案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就不得註冊商標。【編按:類似台灣「著名商標」不得註冊之規定】
第三,商標申請人可申請撤銷他人未使用之商標,需證明他人先註冊的商標未被使用,才能克服本件商標申請案之核駁,並縮短取得商標之時間。新法將判斷新商標申請時與他人先註冊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及他人先註冊之商標是否因未使用而被撤銷,進而新商標得否准予註冊。
第四,為了使商標申請人即使無法在法定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而仍有機會維持申請程式,將導入權利救濟程式。
此次南韓商標法於2014611日通過修正,自2014625日起公告生效。綜觀此次修正內容,對商標申請人較為有利;而最大重點是檢視引證之前案是否有商標未使用之情形。因此,實務的重點未來可能轉向如何防止商標發生未使用、未正確使用、未完全使用而被撤銷,所以商標管理之重要性也更加凸顯。
相關內容,請參考KIPO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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