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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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外觀設計保護法修正自201471日起施行 

南韓修正外觀設計保護法(the Design Protection Act),以加強對南韓設計產業之競爭力,新法自201471日開始實施。南韓修法後的外觀設計制度與日本更為接近,修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          依據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引進國際外觀設計申請體系:依舊法,要申請歐盟外觀設計保護時,申請人必須向每個國家指定代理人並準備資料逐一提出申請;依新法,申請人可透過WIPO國際局選擇國家並提交一份單一國際註冊申請,亦即只要用南韓專利國際局的英文版可以直接向KIPO提申,而申請人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也可直接提交給國際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延長對外觀設計保護期間:修法前外觀設計保護自註冊日起15年,修法後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

3.          將類似設計(similar design)保護範圍擴大:南韓外觀設計分為「基本設計(basic design)」及依基本設計變化而來的「類似設計」,為了確認類似設計保護之範圍以便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所以基本設計和類似設計均需向KIPO申請登記;但舊法規定類似設計之權利保護範圍等同於基本設計,類似設計並無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只能透過無效審判或提起訴訟確認權利保護範圍,才能使類似設計例外取得獨立的權利保護【編按:可以說南韓的「類似設計」制度與台灣的「聯合新式樣」制度近似】。修法之後,類似設計也有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編按:可以說新法與台灣的「衍生設計」制度近似】。

 

4.          得提申類似設計之時點:依舊法,類似設計依附於基本設計,沒有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所以在基本設計期滿或消滅之前,都可以提出類似設計,如此一來在基本設計公告後,申請人可能參酌了市場上更新的技藝改良原來的基本設計,再申請類似設計,以擴大權利保護範圍。所以新法規定類似設計必須在基本設計公告前提申,才不喪失新穎性。

5.          依舊法,多件類似之外觀設計僅給予一個註冊號(因為類似設計沒有獨立之權利保護),修法後每件類似之外觀設計均有一個註冊號。

6.          修改國外之外觀設計再向KIPO提申之外觀設計案,將更嚴格審查,亦即加強對創作性之要求:依舊法,能夠根據「韓國國內周知」的形狀等簡單創作而成之外觀設計或其組合將遭駁回;依新法,能夠根據「韓國國外周知」的形狀而簡單地創造的外觀設計或其組合,也將遭駁回。

7.          開放「重要部分設計」:舊法規定必須以一個完整的物品申請外觀設計,但如此一來競爭對手可能抄襲重要部份的主要特徵僅修改其他次要特徵另外申請新案,就迴避原案的新式樣保護。因此,新法開放保護「重要部分設計」(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sign),即使原案遭核駁,申請人也可以用原設計的重要部分另外再提申新案。

8.          擴展在先申請,亦即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近似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9.          在提交整體外觀設計申請後,又再就其中一部分提交部分外觀設計申請時,依舊法,對於「同一申請人」,該部分外觀設計將因在先整體外觀設計而被駁回;但依新法,則「不限對同一申請人」,後提申之部分外觀設計都將被駁回。

10.      放寬複數外觀設計制度:南韓外觀設計審查採「實審制」(審查重點在是否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審查時間約1年)與「非實審制」(只進行形式審查,6個月內可完成註冊)並行的制度。201141日起韓國新修訂的《外觀設計法》規定紡織品、服裝等市場生命周期短的頂尖時尚産品適用非實審制。依舊法,僅限於非實審制之產品,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20項物品。依新法,無論實審制或非實審制之產品,只要種類相同,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100項物品。如此一來更有利於申請人提早獲得外觀設計權。

11.      擴大不喪失新穎性請求的主張期限:依舊法,必須在申請時同時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依新法,在收到核駁通知、異議申請、無效審判前均可主張。

12.      新穎性優惠期延長為一年:韓國專利法原規定新穎性優惠期為6個月,配合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之規定,在2012315日生效的修正專利法之中,自2012315日起提出申請的申請案,優惠期期間延長至申請日之前12個月。在優惠期期間之內,從申請人所衍生的韓國國內外公開(不包括韓國或韓國以外其他國家官方所公開及公告者),都不會影響新穎性。

13.      審查委員對於微小錯誤(a minor error)得逕行職權更正:依舊法,即使申請案只有筆誤漏字、符號標示不一,或其他明顯的形式錯誤,審查委員仍需依規定寄發核駁通知。依新法,審查委員對前述明顯的形式錯誤,得逕依職權更正並寄發核准審定書。

14.      依舊法,若申請案遭核駁,收到終局核駁通知書後申請人需先提起訴願,才能在30日內提出修正。新法導入再審查(reexamination)制度,終局核駁通知寄發後,申請人可於收到核駁通知30日內提起再審查,同時一併提出修正,交審查委員續行審查,無需另外加提訴願。只有在再審查程式又被核駁時,申請人才需考慮提出訴願。

15.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致未於期限內繳納註冊費(registration fee),新法將補繳期間延長為自不可抗力情事終結日起2個月內。

此次南韓外觀設計保護法修正具有國際觀的標準與配套,上軌道後南韓外觀設計的影響力預估將大幅提高,未來在南韓申請外觀設計的外國人,及在外國申請外觀設計的南韓人民都將享受到程式簡化的好處。而南韓也已參考其他設計強國的做法,籌畫成立外觀設計保護基金會。

相關內容,請參考KIPO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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