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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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因此,智慧局表示,序列表應該屬於發明專利說明書的一部分。而一般申請發明專利的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

然而,序列表是否應列入說明書計算超頁費?智慧財產局經研究後提出說明,為減輕申請人負擔,在參考國際實務作業後,申請人依前揭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的電子資料,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智慧財產局2014515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曾說明:序列表的描述方式與一般發明專利說明書的文字表達不同,而且經常頁數龐大,此外,審查人員審查序列表的重點通常在於比對及檢索,不像文字描述必須一字一句理解其涵意,因此美國、日本、歐洲及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實務,計算超頁費時,會特別將符合一定標準格式的序列表排除在外,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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