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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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修改專利審查指南自20145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於2014312日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51日起施行。此次審查指南修改重點是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ICON)」亦納入保護範圍。公告內容全文如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三段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就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第三段第(6)項之後新增一項,內容如下:
7)對於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要時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用途、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對話模式以及變化狀態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節第三段最後一句「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的、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一段第(11)項修改為:
11)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第二段第(4)項之後新增一項,內容如下:
5)對於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本決定自201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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