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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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明專利各種加速審查制度比較 

申請日本發明專利,需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請實審;提出實審請求後,約需再等2年時間,可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通知。為了縮短發明專利審查時間,日本特許廳設計了不同的加速審查制度,均免規費,比較如下:

 
一般加速審查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超級加速審查
Supe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PH
優先審查
Preferential Examination
法律依據
JPO公布之
法規命令
JPO公布之
法規命令
JPO和其他國家專利局簽訂之合作協定
日本專利法
48-6
申請要件
1.    已提實審
2.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1) 申請人為中小企業、個人、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
(2) 已商業化或計畫在申請日後2年內商業化;
(3) 除日本外同時申請至少一外國專利的申請案;
(4) 由日本遞件的PCT申請案並已指定進入日本;
(5) 由日本遞件的PCT申請案且已申請日本國內專利;
(6) 直接與環境科技(綠能)相關的申請案。
1.     已提實審尚未實審;
2.     已商業化;
3.     有相對應之外國申請案;
4.     申請超級加速審查至少4週前已線上完成所有申請程序。
 
1. JPO(第二局)與第一局間簽訂PPH
2. JPO申請案與第一局申請案具有對應關係;
3. 第一局審查結果至少有一個claim可准專利;
4. 日本案所有claims與被判斷為可核准專利之claims充分對應或修正至充分對應;
5. JPO 申請PPH JPO 尚未進行實體審查。
1.   申請案已經公告;
2.   第三人已將此申請案商業化。
必要文件
1.    說明適用加速審查理由並提出優先權檢索結果報告
2.    其他必要文件
1.    說明適用超級加速審查理由
2.    其他必要文件
說明適用PPH之理由並附上證明文件:
1. 第一局所有OA影本及其翻譯本;
2. 第一局申請案被判斷可准專利之所有claims影本及其翻譯本;
3. 第一局曾引用之引證文獻影本,若非專利文獻則應檢送,不必翻譯。
1.   說明適用優先審查之理由;
2.   第三人就該專利已商業化之相關證明。
法律效果
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報告時間平均縮短2個月
平均1個月左右可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報告
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報告時間平均縮短2個月
將優先審查,但無法確定可縮短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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