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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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法修正自201441日起生效

德國專利分為三種:發明、新型、設計;發明專利採審查制,自申請日起7年內需提請實審;新型與設計專利採註冊制,只要形式審查核可通過,即可取得專利權。
專利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保護年限
申請日起20
申請日起10
申請日起每5年延長一次,最多延4次,共25
申請制度
審查制(申請日起7年內提請實審)
註冊制
註冊制
年費
申請日起第3
開始每年繳交
申請日起第479年前繳交
5年繳交一次
國際優先權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異議期
核准公告後12個月內
申請德國專利需繳交德文專利說明書,若以外文申請,需於3個月內補交德文翻譯,新法放寬為12個月內補交德文翻譯即可。此外,還須繳納圖式、發明人名稱與發明摘要(得於優先權日起15個月內補交)、優先權文件(得於申請日起2個月內補交)。
為了避免重複發明,申請人就發明專利,得於提實審前先向德國專利局請求檢索,待檢索完畢再進入實審程序,若檢索後發現和申請案有相關前案,德國專利局會通知申請人,新法並規定201441日起將於檢索報告中附上可專利性之初步意見。德國也採早期公開制,申請案將於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也可於公開日前請求撤回申請。
案件進入實審後,若發現核駁事項,審查委員將下發通知要求申請人於期限內答辯;在做出最後審定前,審查委員也得視情況要求申請人參與面詢或口頭審理(oral hearing),以協助審查委員決定是否准予專利。若申請人提出之修正或答辯無法克服核駁理由,審查委員將下發最終核駁決定,若申請人不服,得提起訴願。
若案件進行順利,則由官方核准公告,核准公告後3個月內若無人提出異議,則確定取得專利權。若有人提出異議,異議者須提出理由;德國專利局再據以審查並作出決定。若未及於核准公告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新法將此3個月提異議之期限延長為9個月,且明文規定異議程序中的口頭審理,必須對外公開。但若專利於201441日前已核准公告,則提異議期限仍為3個月。
以上德國專利法修正針對發明專利的相關修正內容,自201441日起施行。
此外,德國20131010日公布了有關設計專利名稱、無效程序及展會臨時保護通知等修改之新規定;自201411日起,德國將「外觀設計」名稱改為「註冊設計」,也增加了註冊設計之無效程序,亦即如果該設計案已有前案申請,依舊法需向地方法院請求宣告該設計之註冊無效,但新法為了簡化程序,改為向德國專利局申請即可。
新法還簡化了申請註冊設計之程序,准許不同種類商品之設計得在同一案以多項方式申請(舊法規定必須是同類商品設計才能同案申請),而展會保護通知也不再用紙本公布於聯邦法律公報,而是透過電子聯盟公報進行公告,簡化通知程序。新法規定可防止設計者濫用專利專利權,提高德國專利局之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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